期房买卖合同怎么签订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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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要谨慎签署购房协议并详尽规定可能涉及的全部事项。期房的购销合同中有下列条款是需要加以详规定的:竣工日期及房屋的交付时间。因此必须严格规定房产的交付日期及入住程序,并对延期交房的免责条件做出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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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购房者选择购买期房、签订期房合同是有优势的,比如:由于订的是未竣工的房屋,销售工作刚刚开始,开发项目的所有房型都有,朝向好的户型也在其中,购房者有了比较大的选择余地。那么,期房买卖合同怎么签订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期房买卖合同怎么签订

1、合同应标明所购商品房的应用面积。

签订合同时应对每一个房间、阳台等实际面积进行确定,另外对按比例分摊费用的公用面积如电梯间、走廊、楼梯等应有明确界定,以免日后麻烦。

2、合同里要有建筑及装修质量标准细则。

如墙面材料、颜色、窗格材料、地面的辅设用料、卫浴设备、电线的铺设等。因为有些开发商为了吸引消费者购房,会有很多口头承诺,只有这些口头承诺以文字的形式在合同中出现,才具有法律效用,否则没在合同里出现的承诺,在消费者接收入住时发现没有兑现也会因无凭据而不能再加追究。

3、合同应有对附属配套设施建设的有效制约。

现在,一般房产开发商都会对住宅区配套设施建设有种种承诺,如花园绿地、学校、超市、泳池、球场等,这些都应在合同中体现出来,以免今后房产商的许诺兑现起来遥遥无期。

4、合同中应有物业管理的服务条款及相关收费。

有些房产商故意不在合同中体现物业管理这一项,往往等购房者入住后,才发现物业管理的不完善及收费的不合理,但是面对已经入住的既成事实,许多购房者也只好交纳高额的管理费。

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最好在入住之前的购房合同中应有所约定。

5、同应有详细的付款方式

一般房产商都会要求购房者先预付部分预付款,其余款项将分期支付或等交房时一次付清,从预付款交付之日起购房者都有权知其所购房屋的建设进程,以督促房产商按期交房,因此,购房者可在合同中以分期付款及退款的方式来约束、督促房产商。

6、合同中必须有具体交房日期及房产商若延期交房应有的罚则。

房产商会因资金、材料、施工、天气等影响交房日期,购房者因房屋拖延交付入住而导致利益受损,购房者有权要求房产商予以经济赔偿

二、要怎样签订期房买卖合同

对于期房来说,购房者最关心的事情莫过于何时入住,而开发商往往不能按时交房,少则延误一两个月,多则一两年,购房者巨额房款全部交付,而入住无望,赔偿艰难,实在苦不堪言。因此必须严格规定房产的交付日期及入住程序,并对延期交房的免责条件做出限定。

在此,还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最好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房款,这样不仅可以减轻经济压力,同时也是对开发商如期履行合同最好的约束。双方可约定按房产的工程进度逐笔付款,直至取得房屋所有产权证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付清最后一笔款项。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海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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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3日,包某和滕某、许某签订《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西路弄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售给包某,房屋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8万元。由于系争房屋是动迁安置房,无法即时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在依法可以转让该房屋时,滕某、许某无条件履行转让义务。双方签订协议后,包某依照约定价格支付了价款,同时接收房屋并装修。现依照国家的政策规定,系争房屋能够办理转让过户,包某与滕某协商办理过户事宜,但滕某提出由于房产价格上升,要求追加房款才配合执行协议,否则不予过户。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西路弄号室房产过户手续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则辩称,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为无效。
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卖房人应配合过户
包某和滕某、许某就系争房屋分别签订了《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书》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两份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恪守。现包某已支付全部房款给两被告,已按约完成合同义务,而房屋产权过户是房屋买卖出售方的主要义务之一。对被告辩称系争房屋从登记之日起还未满三年,故不满足过户条件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政策规定现系争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基于两被告在补充协议中承诺,在依法可以转让该房屋时,无条件地履行转让时应履行的义务,故两被告认为系争房屋不满足过户条件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包某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两被告辩称签订协议时,被告尚未取得系争房屋的产证,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是无效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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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按照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依据,要求对方履行后合同义务。房产不过户,从法律意义上讲,这套房子就不真正属于买方。对原房主基本上没什么不利,对买方来说就意味着不具有房屋产权。因为买方并不拥有该房产的真正产权,也就失去以这套房产的实际权利。同时,原房主还可能在买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把房子转卖第三人。至于买方手头握有出卖方的房产证,卖方也可凭借其作为房产所有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补办手续,就可以重新办理一个新的房产证,买方手头那个房产证就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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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日期,并不意味着付款方可以随意决定付款时间。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可根据交易习惯等确定,如仍确定不了,则债权人可随时主张,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如果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则可根据合同法之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对方因此遭受到实际损失,赔偿损失是合同法的规定,即使合同中未予约定,合同相对方认可向违约方主张。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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