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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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2、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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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来约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保障双方的权利,各个地方也根据本地区的劳动现状结合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制定了相应的本省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下面律图的小编介绍一下湖北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给大家参考一下各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工资补偿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1、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2、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4、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5、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无论是湖北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还是其他地区的实施细则,大致的内容都是差不多的,其目的都是维护劳动市场的秩序,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一切权利和义务都是相辅相成的,大家在享受权利的时候也要遵守一定的义务,凡事都做的遵纪守法,市场经济就可以更加和谐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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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内容有哪些
湖北省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内容主要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包括城市建成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的面积,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缴纳方法,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以及不交土地使用费的法律责任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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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1、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2、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3、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6、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
7、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8、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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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一个舅舅家很穷养不起孩子,我想问问湖北省收养法实施细则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凭合法的收养手续证明,可以办理孩子户籍手续。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希望我对 湖北省收养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我在湖北工作上班,昨天看当地的新闻报纸,说有好几家前天晚遭到了盗窃,咨询下湖北省盗窃罪量刑细则
[律师回复] 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问题《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详细的规定,应视不同的情况而定。同时,根据司法解释“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也因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在法定的范围内有所差异,应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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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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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安徽省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1.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同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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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实施细则是什么?
实施细则主要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四章医疗事故的鉴定、第五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第六章附则。详细的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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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都有哪些,一个好哥们,他学习的建筑专业,毕业后就签到了一个建筑公司上班。
[律师回复] 2018年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 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 建设 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 ) 申请领取施 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额不足 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 300平方米的 2层及 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 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 在未取得施 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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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涉及到拆迁树木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会有一定的困难,因为一些被拆迁户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听说要拆迁了就故意抢种一些树木,对于这种情况,土地管理法中明确了是不给予补偿的。对于之前就种植的,按照产量产值计算。另外,如果是刚种下去的,按照一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正在成长期的则按一季度产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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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
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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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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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广东人,最近在湖北打工,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湖北交通法规扣分细则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2017最新湖北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最新驾驶证扣分新规出炉了,想想你那只有12分的驾照,还够扣么?今天给各位车主朋友讲讲整理好的“驾照新规”扣分细则。有遗漏的请指出。
以下4种违规 扣1分
  
①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②车辆未张贴年检;
  
③车辆未张贴交织险标志;
  
④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和双闪。
  
⑤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修改)。
  以下5种违规 扣2分
  
①堵车时乱插队、强占对向车道;
  
②不按规定车道等待练红绿灯;
  
③超载小于20%;
以下9种违规 扣3分
  
①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②行驶中拨打手机,由记2分改为记3分,罚100元。
  
③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行人先行;
  
⑤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车未让左转车先行;
  
⑥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⑦超速驾驶但未超过限速50%;
  
⑧未给特殊车辆让行;
  
⑨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
  
⑩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修改)!
以下4种违规 扣6分
  
①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
  
②在堵车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③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新增);
  
④闯红灯(修改):闯红灯的处罚也更加严厉了,由以往的扣3分改为扣6分。
  
⑤副驾驶有不满14周岁乘坐的,记6分,罚300元(新增)。
以下5种违规 扣12分
  
①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
  
②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修改):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改为扣12分;
  
③酒驾醉驾;
  
④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
  
⑤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修改):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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