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劳动合同法赔偿案例?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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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辞退员工的权利;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医疗期满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在履行一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何解读劳动合同法赔偿案例?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发出通知,如果是违规操作的话,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下面就是一篇相关案例。那么如何解读劳动合同法赔偿案例?让我们通过这篇案例学习下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赔偿案例

一、案例:

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二、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辞退员工的权利;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医疗期满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在履行一定的程序后,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中,单位解除董某的劳动合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没有对董谋进行调岗或培训;

2、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3、没有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4、26、27条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第25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1中,用人单位是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一般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第32条第2、3款的情形而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的,最多不超过本人的12个月工资

上面这篇劳动合同法赔偿案例非常典型,双方发生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上。在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是以董某无法胜任工作而将其开除的,在操作上有违规的地方,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要支付补偿金给董某的。通过以上学习,我们知道了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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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在大二的时候选修过劳动合同法这门课程,没有多么认真,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怎么解读的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解释。第21条把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第二款进行解释,目的就是说明,根据这一条终止劳动关系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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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这个规定不尽完善,为什么呢?主要原因在于“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是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并不是都具备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说那些到了年龄,因为种种原因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怎么处理呢?
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因为退休年龄问题办理的劳动合同终止,是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这个在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的补偿情形里面没有包括这一情形,所以说国家这么做就是为了细化当初的规定。
其实,劳动合同法还有很多漏洞,看即将推出的补偿规定怎么解释吧。
看到了你的追问,从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单位的过错,国家视同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成立的。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现在就是劳动合同法的漏洞之一,各地解释不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时间国家规定是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一定支持),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也是一样要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的人会说,管他签不签合同,能够工作到退休那天就行,因为那天开始可以享受养老保险了。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并负责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如果是单位的原因,无论是主观还是无意,导致了员工未接触合同、办理退休手续,应享受未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单位要承担员工的损失,这个已经有明确的判例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愿意继续用这个人,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当然也可以为了加强管理(按照员工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已经办理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则不能也不需要购买保险了。如果未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员工缴费年限不足,则单位必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如果员工已经满足条件,没办理退休手续也可以不交了,如果继续交,员工个人承担部分有权利向单位讨回(因为交了也白交,够条件的条件下国家不承认这个缴费年限了)。
各位律师,我想问一下,关于社保问题条例解读上有一些什么问题吗?哪位律师可以指出一下吗
[律师回复] 1 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及费率是多少?
  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要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2016年3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职工为0.2%;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可适当下浮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2 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 失业保险待遇如何?
  我省失业保险金基数为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缴费1—4年的,领取期限为每满1年可领1个月;缴费4年以上的,在上述基础上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领取期限,但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可领取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5%的求职补贴,最长可领取6个月;生育的女职工,可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重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参保满三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50%的失业保险金;创业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丧葬补助金和6倍的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省政府批准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等政策。
  4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何?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
  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费率单位一般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为本人工资的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费。部分市还建立了单建统筹的职工医保(不设个人账户),由单位缴费,个人无需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财政补助标准连年增加,2016年为不低于420元。同时,政府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5 目前我省医疗保险方面的保障水平如何?
  保障范围涵盖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和大病保险。目前,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规定)住院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7%和76%,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52万元和44万元;普遍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特定病种扩大为28种。全省21个地以上市均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体人员,17个市扩大到城镇职工。
  6 医保个人账户是什么,有何用处?
  我省统账结合类型的职工医保制度设立医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作为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一是解决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二是纵向积累,用于平衡参保人医疗风险,实现个人自我保障。
  我省将个人账户进一步延伸为家庭账户,可支付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以及疫苗接种、健康体检、中医“治未病”等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互济。同时,职工医保还可用于个人退休时补缴职工医保费以及帮助家庭成员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7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政策是怎样的?
  我省城乡居民参加大病保险不需要额外缴费,筹资来源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或基金结余。
  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即对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大病保险坚持“三挂钩”原则:一是起付线与城乡居民收入挂钩,原则上为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最高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目前全省平均为1.5万元。二是报销比例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挂钩,向大病、重病倾斜,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原则上不低于50%,最高可达95%。三是封顶线与城乡居民收入挂钩,目前全省平均为20万元,最高的市近50万元。
  8 医保异地就医如何申请和结算?
  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参保人在参保所在市范围内可自主选择就医并实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参保人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时,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即可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目前,我省在全国率先建起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建设,全面实现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9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什么条件,待遇如何?
  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一是生育的医疗费,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二是计划生育的医疗费,包括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
  
(二)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10 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一是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生育前在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无需个人垫付。二是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的,凭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职工。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可凭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11 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有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其中,参保的工伤职工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依法支付,未参保的工伤职工待遇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具体标准请查阅《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12 职工受伤(患职业病),如何申报工伤?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13 企业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有赔偿吗?
  如果企业已经参保了,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支付;如果企业没有参保,法定的工伤待遇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
  如职工不幸发生工伤了,第
一,要及时申报工伤认定,应当在发生工伤事故1年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
二,要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伤情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应当向所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
三,要及时主张工伤待遇赔付。
以上是社保问题条例解读上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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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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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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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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