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后遇到拆迁的损失计算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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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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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2、按房屋面积计算。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4、按照营业年限计算。5、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6.据实补偿,协商确定。
企业停产后遇到拆迁的损失计算方式

我国立法机关在充分了解当代国情的情况下,制定了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秩序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企业拆迁时的形态多样,应而补偿款也各有差异,其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企业停产后遇到拆迁的损失计算方式及其依据。现在就和律图小编来一起了解下企业停产后遇到拆迁的相关情况吧。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房屋征收而造成被征收人生产经营活动暂停或者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三种方式

方式一,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协商

方式二,协商不成的,按照纳税情况进行推算

方式三,实践当中按照企业经营面积一次性额度确定

三种方式依据

一、以前实践当中运用简单的评估方式,计算周期的损失来确定额度。

例如有半年来做回迁,计算这半年回迁的时间可能会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半年中的纳税额度,根据市场公布出来的利润率来推算这半年中利润大约是多少。

二、如进行协商,涉及的依据和根据方式就是多种多样的;

1、现有造成的损失。

例如早已签订的供货合同,正在履行的协议等不能进行履行义务所造成的一定损失。违约性的损失是要承担的负债,并且合同中还有一定的利润,违约的损失加上利润的损失就是保持现状态的停产停业损失。

2、预期的损失。

在这个过程当中企业是不断发展、不断进行经营的,应按照以前经营期间的频率来确定,例如半年内企业大约可能损失的合同利润是多少。

前期要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和利润的损失,后期主要计算的是没有形成合同的预期的利润,不承担违约等责任,这就是协商的基本标准。

三、经营面积的确定在实践当中也会有多种状况:

1、是否以建筑面积来确定企业的面积标准。

例如在实践当中建筑面积是一万平米,经营面积也应为一万平米,但实际经营的场地是两万平米,除了厂区内建筑面积一万平米之外还有厂区中院落的一万平米场地,例如长沙浏阳的烟花爆竹类的行业,很多企业一千亩的地,建一万平方米的厂房,厂房要求安全生产的距离非常远,所以厂房与厂房之间的距离非常远,出于安全考虑建筑面积小,占地面积大的一种特殊生产经营企业的现状,确定的标准是什么?

2、实际厂房的面积不能等同于建筑面积

不能算在建筑面积之内的,例如宿舍、食堂等建筑。这些问题都会引起一些争议。实践当中都是按照建筑面积来确定,不同状况需要不同对待,例如:劳动性密集行业或持有专业专利的行业等,所确定出的停产停业的损失是有明显区别的。建筑和占地面积都是企业所用,这个问题的确定在实践当中都是存在争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企业遇到拆迁时所处的具体状态,企业停产后遇到拆迁损失的计算方式有三种,且每种方式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但其宗旨都是为了贯彻公平原则,降低企业的损失。为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落实补偿制度会遇到的问题,法律法规也将是否根据建筑面积计入补偿的问题进行细则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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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例如,《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属于营业用房的,应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5的补偿。
2.按房屋面积计算。上海规定,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300-400元2计算,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3.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深圳规定,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的停产、停业的,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照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
4.区分企业用房是住宅用还是非住宅用,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中规定:
(1)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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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营业年限计算。一般是在确定税基后,根据营业年限确定相应的补偿倍数。
6.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7.据实补偿,协商确定。由被拆迁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停产停业损失的数额与拆迁人进行协商确定,补偿期限为停产停业的时间。
所以,企业在遇到拆迁时,应该咨询专业人士,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是否有相关的规定,此规定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要对自己的企业因拆迁造成的损失进行初步评估,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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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企业做的公益事业的载体看起来是什么性质的?一般都是民营的。那么是否有盈利性。有的朋友会说我们是公益属性的,不是盈利性企业,所以在补偿的时候只给我们成本价,而不是市场价。
那我们的企业到底应该怎么界定呢?到底是应该重置成本价补偿还是市场评估价补偿呢?我们经过长期的企业拆迁维权,我们认为上述公益性组织只要符合企业的法律标准,都应该按照企业进行拆迁补偿。道理就在于上述企业是比一般盈利企业的成立要求更高的主体,也就是说他们是企业中的特殊企业。所以他们首先是企业,具有企业法人的特征,而后才是有特殊要求的具体性质的企业。他们满足一般企业的全部成立要件。取得了营业许可,取得纳税许可,取得了环评,消防等一切法律文件。那么在补偿的方面自然应该按照企业进行补偿。
只是在实践中,有的上述企业在取得土地以及相关文件的时候经过了特殊批准,简化了行批。特别是土地往往是划拨或者交纳少量土地出让金,还有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基本也是免土地使用费的。那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就可以不给呢?
答案是否定的。即便是划拨的土地在征收拆迁中也应该给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那我们的结论就是所谓公益性企业或者是非营利性企业在拆迁中和普通企业一样能够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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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的地方要拆迁,这个企业要搬迁到别的地方,需要停业一段时间,那么这个企业搬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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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还未制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具体补偿的细则。在地方的实际征收的过程中,停产停业损失的标准比较低,如果企业面临拆迁的话,再次复工生产的几率比较小。同时还有的就是在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得到的保护更少。
所以在目前的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快的促进立法,将停产停业的具体内容变得更加的明确,比如将企业的现在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和因停产停业造成的将来的间接性损失,将来的可得利益算在一起。
还要理清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关系。因为在实际的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停的迁移,所以大部分企业在当地是在租赁的土地上进行的生产经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把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列入征收当事人的范围内,造成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对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的权利保护没有法律依据。虽然可以通过违约的方式来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补偿,但是其中的风险比较大。而且很多情况下都是承租企业进行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购买的机器设备,实际上损失都是承租人来承担的。在实际的生活中,更多的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了协议同意交房,但承租人不同意不予搬迁,使得房屋征收不能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的标准还要尽快的确定,形成一个体系,涵盖的内容要更加的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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