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1万人
专家导读 如果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业主可以根据开发商所隐瞒的土地使用年限的长短,可与之协商降低房价,或以对买卖标的即房屋性质有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预订协议,收回定金。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怎么办?

一、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怎么办?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开发商以受让或转让方式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其中,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办公用地最高为50年,商业用地最高为4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未申请续期或经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将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上的房屋也将由国家无偿取得。因此,购得的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该剩余年限的长短直接影响购房者对房屋本身的使用,并影响到房屋价格。

如果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业主可以根据开发商所隐瞒的土地使用年限的长短,可与之协商降低房价,或以对买卖标的即房屋性质有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预订协议,收回定金。因此购买房屋时,业主应注意该房屋所占土地用途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以防止因土地使用年限过短造成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

二、土地使用年限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2、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业主们在买房时就要注意土地使用证上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时开始计算,使用年限越短,它的价格受到影响就会越低。所以说,业主们在买房时应睁大双眼,看清各种证件,以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9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0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怎么办?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5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85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3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4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4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6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8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2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1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7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7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1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1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1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5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怎么维权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的,可以通过诉讼这类开发商或申请这类购房合同的撤销,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这类开发商赔偿自身的购房金额和对自身的赔偿,我国的土地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怎么办
据开发商所、欺骗隐瞒的土地使用年限的长短,可与之协商降低房价,或以对买卖标的即房屋性质有重大误解为由,向申请撤销预订协议,收回定金。因此购买房屋时,应注意该房屋所占土地用途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以防止因土地使用年限过短造成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
开发商土地使用年限50年吗?
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怎么处理开发商无证欺骗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后,买受人发现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或者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处理方式:
1、申请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如果选择认定合同无效的,在实务中对购买人来说,还是有一定风险的,风险就在:在查询后到前,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诉讼请求可能就不会得到支持。因为按照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有效。
2、申请撤销该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要在“意思表示”上有瑕疵,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显然属于欺诈行为。故买受人可以以此要求撤销该合同。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如何认定?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开发商没有按照该规定“向买受人出示”和没有在“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均应当认定为“故意隐瞒”行为。
4、选择“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
如果开发商既有‘故意隐瞒’或‘提供假证’,又根本就不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实现的话,购买人还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如果选择解除合同的话,要特别慎重,因为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是有严格规定的。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330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怎么办
据开发商所、欺骗隐瞒的土地使用年限的长短,可与之协商降低房价,或以对买卖标的即房屋性质有重大误解为由,向申请撤销预订协议,收回定金。因此购买房屋时,应注意该房屋所占土地用途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以防止因土地使用年限过短造成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
开发商土地使用年限50年吗?
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怎么处理开发商无证欺骗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后,买受人发现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或者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处理方式:
1、申请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如果选择认定合同无效的,在实务中对购买人来说,还是有一定风险的,风险就在:在查询后到前,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诉讼请求可能就不会得到支持。因为按照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有效。
2、申请撤销该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要在“意思表示”上有瑕疵,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显然属于欺诈行为。故买受人可以以此要求撤销该合同。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如何认定?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开发商没有按照该规定“向买受人出示”和没有在“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均应当认定为“故意隐瞒”行为。
4、选择“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
如果开发商既有‘故意隐瞒’或‘提供假证’,又根本就不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实现的话,购买人还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如果选择解除合同的话,要特别慎重,因为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是有严格规定的。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怎么办
据开发商所、欺骗隐瞒的土地使用年限的长短,可与之协商降低房价,或以对买卖标的即房屋性质有重大误解为由,向申请撤销预订协议,收回定金。因此购买房屋时,应注意该房屋所占土地用途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以防止因土地使用年限过短造成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
开发商土地使用年限50年吗?
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怎么处理开发商无证欺骗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后,买受人发现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或者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处理方式:
1、申请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如果选择认定合同无效的,在实务中对购买人来说,还是有一定风险的,风险就在:在查询后到前,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诉讼请求可能就不会得到支持。因为按照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有效。
2、申请撤销该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要在“意思表示”上有瑕疵,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显然属于欺诈行为。故买受人可以以此要求撤销该合同。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如何认定?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开发商没有按照该规定“向买受人出示”和没有在“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均应当认定为“故意隐瞒”行为。
4、选择“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
如果开发商既有‘故意隐瞒’或‘提供假证’,又根本就不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实现的话,购买人还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如果选择解除合同的话,要特别慎重,因为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是有严格规定的。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怎么办
据开发商所、欺骗隐瞒的土地使用年限的长短,可与之协商降低房价,或以对买卖标的即房屋性质有重大误解为由,向申请撤销预订协议,收回定金。因此购买房屋时,应注意该房屋所占土地用途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以防止因土地使用年限过短造成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
开发商土地使用年限50年吗?
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怎么处理开发商无证欺骗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后,买受人发现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或者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处理方式:
1、申请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如果选择认定合同无效的,在实务中对购买人来说,还是有一定风险的,风险就在:在查询后到前,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诉讼请求可能就不会得到支持。因为按照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有效。
2、申请撤销该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要在“意思表示”上有瑕疵,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显然属于欺诈行为。故买受人可以以此要求撤销该合同。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如何认定?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开发商没有按照该规定“向买受人出示”和没有在“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均应当认定为“故意隐瞒”行为。
4、选择“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
如果开发商既有‘故意隐瞒’或‘提供假证’,又根本就不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实现的话,购买人还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如果选择解除合同的话,要特别慎重,因为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是有严格规定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土地使用权归开发商还是属于业主
房屋所有权为开发商原始取得,业主为继受取得。在业主取得产权之前,该房屋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依据我国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需要登记的,在登记后生效。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应该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怎么办
据开发商所、欺骗隐瞒的土地使用年限的长短,可与之协商降低房价,或以对买卖标的即房屋性质有重大误解为由,向申请撤销预订协议,收回定金。因此购买房屋时,应注意该房屋所占土地用途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以防止因土地使用年限过短造成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
开发商土地使用年限50年吗?
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怎么处理开发商无证欺骗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后,买受人发现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或者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处理方式:
1、申请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如果选择认定合同无效的,在实务中对购买人来说,还是有一定风险的,风险就在:在查询后到前,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诉讼请求可能就不会得到支持。因为按照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有效。
2、申请撤销该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要在“意思表示”上有瑕疵,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显然属于欺诈行为。故买受人可以以此要求撤销该合同。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如何认定?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开发商没有按照该规定“向买受人出示”和没有在“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均应当认定为“故意隐瞒”行为。
4、选择“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
如果开发商既有‘故意隐瞒’或‘提供假证’,又根本就不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实现的话,购买人还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如果选择解除合同的话,要特别慎重,因为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是有严格规定的。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330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应该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怎么办
据开发商所、欺骗隐瞒的土地使用年限的长短,可与之协商降低房价,或以对买卖标的即房屋性质有重大误解为由,向申请撤销预订协议,收回定金。因此购买房屋时,应注意该房屋所占土地用途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以防止因土地使用年限过短造成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
开发商土地使用年限50年吗?
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怎么处理开发商无证欺骗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后,买受人发现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或者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处理方式:
1、申请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如果选择认定合同无效的,在实务中对购买人来说,还是有一定风险的,风险就在:在查询后到前,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诉讼请求可能就不会得到支持。因为按照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有效。
2、申请撤销该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要在“意思表示”上有瑕疵,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显然属于欺诈行为。故买受人可以以此要求撤销该合同。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如何认定?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开发商没有按照该规定“向买受人出示”和没有在“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均应当认定为“故意隐瞒”行为。
4、选择“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
如果开发商既有‘故意隐瞒’或‘提供假证’,又根本就不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实现的话,购买人还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如果选择解除合同的话,要特别慎重,因为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是有严格规定的。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怎么办
据开发商所、欺骗隐瞒的土地使用年限的长短,可与之协商降低房价,或以对买卖标的即房屋性质有重大误解为由,向申请撤销预订协议,收回定金。因此购买房屋时,应注意该房屋所占土地用途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以防止因土地使用年限过短造成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
开发商土地使用年限50年吗?
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怎么处理开发商无证欺骗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后,买受人发现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或者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处理方式:
1、申请认定该合同无效,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如果选择认定合同无效的,在实务中对购买人来说,还是有一定风险的,风险就在:在查询后到前,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诉讼请求可能就不会得到支持。因为按照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有效。
2、申请撤销该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只要在“意思表示”上有瑕疵,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显然属于欺诈行为。故买受人可以以此要求撤销该合同。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如何认定?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开发商没有按照该规定“向买受人出示”和没有在“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均应当认定为“故意隐瞒”行为。
4、选择“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
如果开发商既有‘故意隐瞒’或‘提供假证’,又根本就不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根本不能实现的话,购买人还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双倍返还。如果选择解除合同的话,要特别慎重,因为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是有严格规定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开发商无土地使用证对业主有什么影响?
国家对于土地使用证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于土地开发商来讲,那么假如说如果开发商没有土地使用证,对业主有什么样的影响呢?根据相关的说法,这种情况下,只能说明不动产的物权并不完整,具体来看下面的文章。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业主可以延长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吗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业主可以延长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吗
可以。
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2、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也就是说,房屋的使用权是属于您的,而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目前的规定是到期之后可以自动续期,但具体的实施细则等目前并没有明确。如果合法拥有房屋的产权,即使在到期之后,国家对此土地有另外的规划或需求,也会给相应的补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由土地所有人进行拥有的,但土地使用权都是有期限规定的,如果达到了届满的时候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续期或者是扫照其它的方式来进行处理,所以,不同的情况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青岛开发区土地使用税
市内四区将市内四区原五个土地等级的年单位税额由现在的每平方米6元、5元、4元、3元、2元,按七个等级重新调整确定为每平方米9元、7元、6元、5元、4元、3元、2元。调整后市内四区的年平均单位税额提高约50%。
10w+浏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土地使用者是开发商吗?
在开发商在开发土地时土地所有人是开发商,将土地售卖给业主时,就是业主。土地使用权人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人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承包 > 开发商欺骗业主土地使用年限怎么办?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