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同时,激励员工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公司在职员工
三、工龄工资制定标准
(一)工龄计算标准
1、起,新进员工工龄以“年”为单位计算工龄。
2、2009年以前入职的员工,到1月按3年工龄计算,日后每到递增一年工龄。
3、2009年到2010年12月31日(含)入职的员工,1月份按1年工龄计算,日后每到元月1日递增一年工龄。
4、2011年(含)以后入职的员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工龄。
5、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累计超过2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特殊情况须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6、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二)工龄工资计算标准
1、在本公司生产一线及后勤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每月工龄工资30元。
2、在本公司一般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每月工龄工资40元。
3、在本公司中层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每月工龄工资50元。
4、在本公司高层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每月工龄工资60元。
5、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从第二年起,工作每满一年,工龄工资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增加10元,以此类推,最高封顶10年。
6、工作未满一年者无工龄工资。
7、如遇提升或降职,提升或降职后工龄工资按照(原职位工龄工资÷12个月×原职位工作月数+现职位工龄工资÷12个月×现职位工作月数)的公式来计算。
8、因旷工自动离职、被公司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当年工龄工资不予以计算和发放,已发放的将予以扣除。
9、每年的1月份由公司工资管理系统统一计算并递增,随1月份工资发放。
四、附则
1、本办法为暂行实施办法,需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工资报酬的获得是每位公司员工的基本权益,各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员工的工资报酬。如果公司员工发现其领取的工龄工资的金额与公司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数值不对等的,可以到财务部门问清缘由并要求他们及时的发放剩余的工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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