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该条对于行政机关的履职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实践中,行政机关由于各部门之间衔接不畅等原因,未能及时将当事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导致答复时超过了法定期限而导致违法。
二、不予答复
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以信息属于秘密不予公开作出了不予公开信息的答复决定,行政机关却不能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由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不能证明答复行为的合法性而构成违法的情形。
三、形式不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已经向申请人提供了信息,但因不符合申请人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而构成违法的情形。
四、内容错误
内容错误主要指行政机关作出了答复行为但是答复内容出现错误。比如,有的行政机关未区分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而予以公开,有的行政机关未区分所申请信息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予以公开,有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错误的信息内容,有的行政机关告知了申请人错误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等。
五、没有告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而导致败诉的一个情形。
六、缺乏机制
目前仍有多数政府机关特别是基层政府及部门尚未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统一受理、审核、答复部门,亦未确立专门人员来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代之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来临时确定责任科室,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缺乏专业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另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经办人员业务素质良莠不齐,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不适应当前日趋复杂的信息公开实践环境。这些都是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
综上所述,南京信息公开败诉的原因多数是因为行政机关不走心,官本位思想在作怪。可以想象,随着法制的观念深入人心,今后关于信息公开的案件会越来越多,行政机关应该抛弃传统思想,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公民如果遇到行政机关信息不公开损害自身权益的事件,可以寻找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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