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和广告说的不一样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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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及时找到开放商,与开发商商议应该怎么办,因此根据《解释》,开发商的售房广告、宣传资料如果有不实或虚假的说明、承诺,开发商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房子和广告说的不一样怎么办

有过购房经历的人可能都清楚,很多时候在看房的时候,销售人员说的或者开发商打出的售楼广告,其实与房子的实际情况差距是很大的。那现实中,购房主要是遇到房子和广告说的不一样,这种情形应该怎么办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子和广告说的不一样怎么办

销售广告可以成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通常情况下,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没有写入合同,就没有法律效力,不产生合同约束力。但《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根据《解释》,开发商的售房广告、宣传资料如果有不实或虚假的说明、承诺,开发商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二、何时开发商双倍赔偿买方

在《解释》出台前,法律实践中对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尚存争议,但《解释》的出台完全肯定了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并明确规定了五种具体情形: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由此五种情形导致业主无法取得房屋,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时,业主除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可见《解释》大大加重了开发商的责任,如果开发商存在以上五种欺诈情形,将会非常的不利。

可能购房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了,因此实践中不能轻信售楼广告或者销售人员所说的,还是要实际的看过房子的情况了之后,再决定是否购买。但要是购买的是期房的话,则此时也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对销售人员承诺的东西,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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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广告效果看:广告要约的有效效果是受众直接承诺,表达出与要约人合意的意思表示,与广告要约人成就合同。上述复混肥广告,只要受众购买了该公司一定数量的复混肥,双方即构成了合同关系。而广告要约邀请的有效效果是受众受广告的影响,向要约邀请人提出订立合同或成交的要约,经要约邀请人承诺,方成就合同。如上述“蒹薇”宾馆广告,受众得到的信息是概念化的。受概念化信息的影响,受众到该宾馆后,还要就住房标准、饮食风格等方面提出要约,宾馆若能承诺则合同成就。否则,合同不成就。
(三)从广告主的地位看:广告要约的要约人是具体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如上述“玉兔”复混肥广告中,要约人是“我公司”,即该广告的广告主。受众只要按照广告内容作出承诺,即与该广告主成就合同关系。广告要约邀请的邀请人,往往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相对于受众而言,与受众交易的当事人往往不是特定的,而是众多的。如上述“正义”农药广告为厂家发布,目的在于增强受众对该品牌农药的印象。至于成交时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谁,将由受众在销售商中选定。
(四)从法律拘束看:
1、广告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成其为广告要约;商业广告的成立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
2、广告要约在发出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了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相对人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有没有给善义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3、要约的内容必须实实在在,当事人必须按照要约拘束自己的行为;要约邀请的内容则允许合理的联想或夸张,以不违背法律为限,如“早一粒,晚一粒,即可止住打喷嚏,鼻塞,流眼泪”。
4、在发布的程序上,发布广告要约的程序比较简单;发布广告宣传的法定手续较多,法律对发布广告的限制较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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