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年检是否有必要?

最新修订 | 2024-02-27
浏览10w+
赵慧律师
赵慧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525人
专家导读 住宅土地使用权证并不像其他证书一样需要年检,1、因为其有效期比较长。2、因为住宅情况比较稳定,在很长时间内基本不会发生改变,除非遇到拆迁等特殊情况,至于到期后如何处理,需咨询当地土地管理局等。
土地使用证年检是否有必要?

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是十分严格的,而且不同的类型的土地使用证在进行办理的时候,需要提交的材料是不一样的。在进行办理完成之后,很多人会问到土地使用证年检是否需要呢?其实,对此,我们也是有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的规定的,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土地使用证年检是否有必要

不需要年审。很少检,有时换证要几十块钱。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是很重要。有的小区根本没有使用证。在买卖房产的时候,房产局也没有要出示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级市场)

所需资料:

a、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b、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d、规划许可证与规划红线图;

e、企业的入园协议(复印件);

f、出让宗地界址图;

g、宗地界址图;

h、招、拍、挂的资料和成交确认书;

i、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j、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讫凭证(带原件现场查验后复印);

k、契税缴讫凭证;

l、土地审批单;

m、土地征用的证明材料。

(二)二级市场办证

所需资料:

a、转、受让双方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b、转、受让双方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转、受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d、规划许可证与规划红线图;(复印件)

e、转让协议;

f、转让宗地界址图;

g、宗地界址图;

h、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缴讫凭证(带原件现场查验后复印);

i、其它税费缴讫凭证;

j:转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k、协办函(国土分局)

(三)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所需资料: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审批单;

b、省、市、县土地征用审批单;

c、土地征用经线图或国有土地划拔、出让、转让宗地图;

d、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e、建设用地放线,验线单;

f、建设项目产项文件、批复;

g、建筑布局平面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h、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已具备第h项资料的不需要第a、b项资料。

(四)办理(土地抵押)他项权证

所需资料:

a、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

b、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d、贷款(抵押)合同e、土地评估(备案);

f、协办函(国土分局)。

我们在进行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对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以及他项权证,所需要的材料都是不一样的,大家在进行办理的时候,要进行区分。另外,土地使用证年检并不是必要的,一般情况下,在进行办理好之后,四不需要进行年检的。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5千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3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土地使用证年检是否有必要?
一键咨询
  • 155****57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0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0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3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5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8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0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5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3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6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1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4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3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5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1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年检吗?
需要年检。国有土地使用证年审是指对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明的内容与实地相对照所进行的审验。年审分普审和抽审两种形式。普审是指对某一辖区的全部证书进行普遍审验,一般一年进行一次;抽审是对某一辖区的某些土地证书进行抽查审验。土地使用权年审由当地的土地管理所负责。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哪年检?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可以直接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进行办理,对于年检是分普审和抽审两种,一般对于普审是属于一年进行一次,如果是属于抽审是对某一辖区的某些土地证书进行抽查审验,这都是有规定的。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3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2023年土地使用证必须更名么?
土地使用证必须更名处理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人侵占的时候,业主将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更名有一定的风险。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每年的土地使用税必须交吗?
有房屋和土地的家庭应该都知道在这部分所需要支出的费用还包括了使用税,但是有的人发现不同地方的家庭在缴纳税费的时间问题上出现了差异,那么 每年的土地使用税必须交吗?其实土地是常用资产而对国家维护的成本不断地增加,因而必须每年都按时缴纳。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10w+浏览
个人出租房产是不是必须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关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对象问题回答:这两税的纳税人都要分情况而定的: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一)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所以,土地使用税一般情况下由所有权人交纳,但因承典纠纷和存在权属纠纷的由实际使用人交纳.
房产税,一般情形下也是所有权人交纳.但因权属纠纷未清的由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交纳,房产出租的,由收取租金的单位或个人交纳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单位缴纳!
2、
(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与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一、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还应注意以下三点问题: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如前所述的换算问题。
(2)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我想问下律师,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主体是不是必须是政府或者国有单位,而不能是民营企业
[律师回复] 行政划拨是建国以来一直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到方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商业用地、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并无营利性、公益性的显著区分,土地资源的使用分配按计划进行。这种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用地规则已不适合我国的客观情况。国家投资的基础建设事项以及那些不能营利而又为国计民生所需要的事项,由于其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划拨方式获到土地使用权是恰当的。  我国法律严格地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投资或者其他投资者投资建设,用于非营利性目的的建设用地的使用者。  为防止在征搜罗体土地基础上获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用地者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导致土地放置、资源浪费的现象,《土地管理法》第37条限定了征收放置费、无偿要回土地以及将土地交给农民集体恢复耕种,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以充足利用。  本节内容主要是: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定义(获到方式、时限和交易限制)、主体、获到、内容及限制、转让、出租、典质、作价给钱或入股、国有公司改革中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政策优惠住房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回等。夏日的明媚给他派分00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3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土地使用证年检过期怎么办?
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2、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10w+浏览
征地拆迁
购买房改房必须缴纳出让金吗?再换发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不动产权证书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全产权单位房二次交易时只需由卖方补交2的土地出让金,交易后的房屋应为商品房性质。房屋产权时间是自产权证发放之日算起。
房改房是指按照国家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给职工的享受国家一定优惠政策的房屋,其在上市转售时存在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房改房产权证基本可分为两种:按成本价购买的产权证和按标准价购买的产权证。成本价的产权证说明该房屋的使用、占有、处置的权利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不需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就可处置,但该房屋不能办理赠与,在收益权上受到一定的限制。房改政策规定:原以标准价购买公房的职工,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理顺到成本价,在补交购房时标准价与成本价差价款后,获得全部产权,并换新的产权证书。全产权,可以上市交易。房改房已经交纳土地出让金上市交易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您拥有100的产权证说明该房屋的使用、占有、处置、收益的权利全部归产权人所有,即通常所说的全产权,不需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就可处置,如果房屋如果是全产权,并且已有房产证,则可以进行交易。
全产权的房改房交易费用如下:
1、契税: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1.5;非普通住宅按买价征收3由买方承担;
2、营业税(卖方):取得房产证未满2年按房价的5.5收取;
3、个人所得税(卖方缴纳):取得房产证未满5年,按交易差价的20收取;
4、交易费:6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
5、登记费:80元,买方缴纳。
建设部是否有规定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泥土吗
[律师回复]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式组团等多种类型。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700人口(人)30000~~~3000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承包 > 土地使用证年检是否有必要?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