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法律问题有哪些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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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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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情形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2、劳动者从事钟点工或者其他固定简单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情形3、劳动者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家用人单位打工情形4、退休职工再就业或者被原用人单位返聘情形5、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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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存在很多人都不会太在意,只是单纯的认为自身和对方有劳动关系,自身的劳动对方给予相关酬劳即可,但这样做的话很容易出现问题,而且出现问题可能还不好解决,所以在之前我们有很多问题都需要去了解,得知这些情况后我们遇到问题就更好解决。那劳动关系法律问题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有一些特殊法律情形,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上存在误区,所以笔者对以下特殊法律情形加以分析,希望能够对广大读者带来启发。

情形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具备以上三项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情形二、劳动者从事钟点工或者其他固定简单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为了逃避缴纳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那么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呢?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三项标准,那么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但是双方实质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从事钟点工或者其他固定简单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不符合上述认定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一旦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调整,劳务方只能通过劳务合同主张合同权利,无权依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主张劳动权益。

情形三、劳动者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家用人单位打工

我国劳动法律禁止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在同一时间内,劳动者只能向一个用人单位主张我国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同时为其他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的工作,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能向其主张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提交与原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避免劳动者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如果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情形四、退休职工再就业或者被原用人单位返聘

退休职工依法享受退休福利待遇,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退休职工再就业或者返聘,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退休再就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途径就是劳务合同,退休再就业职工必须慎重签订劳务合同,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只能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维护自身权益。

目前不少用人单位看到退休再就业职工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险,节约用人成本,业务成熟等优点,倾向聘用退休人员。鉴于退休人员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为降低企业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依法明确约定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情形五、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涉及到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之间只是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将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合同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侵害,用工单位不能因为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就完全撇清责任,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劳务关系的情形是我们需要掌握清除的,因为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些情况,如果能够自身分辨清除的话处理起来也会方便很多,不至于不知道这些问题出自哪里,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的种类也是需要我们去分辨清楚的。不过最重要的还是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要签订相关的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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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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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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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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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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