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随着我们城市化的建设越来越迅速,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对于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金的补偿问题以及相关的分配问题也称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重要对象。依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所明确的规定,对于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金详细的说明。
一、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金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和生产资料。国家征用土地,应该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种补偿是国家确定了标准的一种经济补偿,并不随着土地征用后的用途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征地补偿的基本指导思想。我国的土地不允许买卖,因而这种补偿并不是国家对征用土地支付的对价。 征地的补偿费是指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被征用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基本原则是,至少维持被征用土地上的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考虑到这一点,我国在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作出规定时,又同时作出了补充,即在按规定的一般标准支付了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9981227]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地方法规25篇 裁判文书6篇 相关论文7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7篇 裁判文书7篇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0302] 第十九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1022] 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二条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通过上文的阅读,我们了解到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金的具体补偿情况以及怎么分配村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金。被征收地农村集体要根据相应的程序手续,在该村所属的镇省机构办理补偿手续,在通知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签订相应的手续后,可根据土地法所规定的部门领取相应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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