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设工程,通常都是由建设单位将其发包给施工单位,然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可是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施工单位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实际施工人,再由实际施工人招收工人完成施工,这时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施工单位与违法分包人招用的工人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违法分包确认劳动关系的确认是怎样的?
违法分包确认劳动关系的确认是怎样的?
一、如何确认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主要指: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是不允许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因此,如果建设工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他人,是属于违法分包的。但是,因为被分包的人与其并无直接劳动关系,所以,劳动权利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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