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可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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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派遣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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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劳务工与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为劳务关系,需要注意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我国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却是有很大的不同。而通常在劳务派遣中才会出现劳务关系,而此时劳务工要想与派遣单位解除合同的话,也是需要满足规定情形的,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劳务工可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样的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派遣员工的社保怎么办理

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派遣员工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

1、每月28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

2、劳务派遣机构为派遣员工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根据派遣员工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4、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

5、应用人单位要求代交派遣员工住房公积金;

6、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

此时虽然与派遣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实际却是被派遣到了其他单位进行工作的,而此时自己的工资、社保以及其他的福利待遇,通常也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保障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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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务派遣合同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区别:
1、签订的主体不同。劳务派遣合同的双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2、合同目的不同。劳务派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劳务派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
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5、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
从法律上讲,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而和用工单位没有关系。不管和哪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都不会影响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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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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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如果用工单位因为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需要,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其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履行适用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发生改变。这样被退回的被派遣劳动者,既不属于出现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被退回,也不属于第四十条
第一项和
第二项规定的劳动者无力承担或不能正常履行相应岗位工作被退回的情况。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以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为由,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属于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其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并可将劳动者再派往其他用工单位。 另外,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如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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