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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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等工程建设和管理。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问题,故而一直以来都受到企业单位以及国家相关的单位的重视。为了规范工程施工问题,排除各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各省市都制定恶劣使用于本地的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今天律图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等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等综合要求。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交通、邮电、铁路、民航、水利、电力、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各专业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专业建设工程,接受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二)负责核查与受监督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建筑构配件、金属结构门窗生产等单位的资质,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和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

(四)处理一般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参与处理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施工中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他主要部分。

第十一条 未经验评质量等级或者验评为不合格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建筑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测试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单位提供方为有效。检测单位对所提供的数据及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经依法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检测、试验任务。

工程质量监督员、检测试验员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监督证、检测证,持证上岗。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按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工程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房屋,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提供有关使用、保养和维护的说明;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负责维修,影响日常生活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维修。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不得转让、转借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图纸会审和进行技术交底;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由于勘察设计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和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不得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

不得转让、转借施工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对因施工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保修工作负责。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对其分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保修工作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职工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强化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和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并对其质量检测数据、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负责。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试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提供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档案和有关经济技术资料。

第六章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监理人员,对所监理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合同等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对因监理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转借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隶属关系,不得是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上述单位的合伙经营者,不得与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监理人员不得与受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保证金制度。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

(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或供冷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质量保修保证金在拨付工程款时扣除;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交纳质量保修保证金。工程竣工保修期满,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本息一起归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不可抗力以及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造成质量问题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及返修费用: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属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或者指定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属于检测、试验单位提供数据有误的,由提供数据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七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商议返修项目。未能按期到达现场的,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负担。施工单位无故延误维修导致损失扩大的,施工单位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按规定选择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投资预算5‰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工程的,处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解决用户投诉质量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退还质量保修保证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按规定退还保修保证金外,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可提请房地产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任务,转让、转借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全部勘察、设计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程、规范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致使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按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施工任务的,予以取缔,并处承包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任务,转让、转借施工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承包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承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改正,处所用材料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五)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转让监理业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转让、转借监理资质证书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建设监理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是受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上述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对未能履行职责造成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未能履行职责造成质量问题的监理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执行资格。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验结论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全部检测费用,可并处检测费用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

(二)发放的质量等级证书与实际工程质量不符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规定收费和罚款的;

(五)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

(六)违法进行检查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违法扣留资质证书的;

(八)其他不依法执法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单位承担的职责是不一样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工方需要履行综合性质量监督的职责;若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需要按照计划书的规定选择材料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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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等综合要求。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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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闭煤矿的条例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云公交〔2013〕8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
云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
计算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昆明铁路运输两级,各州、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2013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
2、云南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的标准
3、云南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云南省公安厅
2013年4月26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公安机关)
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1075元
二、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3884元
三、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417元
四、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4561元
五、2012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081元。其中:
1.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018元
2.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695元
3.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9218元
4.电力、煤气及水的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275元
5.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223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585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223元
8.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891元
9.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363元
10.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9337元
1
1.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045元
1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006元
1
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372元
1
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809元
1
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608元
1
6.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1287元
1
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839元
1
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016元
1
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893元。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厅局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处级以下人员
省外600300240150
省内一类地区600300240150
省内二类地区600300200100
注: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
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每人每天补助50元,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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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具体是什么
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满足业主需要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特性综合。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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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律师回复]
一、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二、征占林木补偿标准(仅做参考)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仅做参考)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
6、杏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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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南省职工平均工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职工平均工资”即“社会平均工资”,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标准,工资总额是指这些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此外,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并且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账户的基金,这与打到工资卡里的工资有一定的区别。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怎么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各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内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为: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由于离岗职工的生活费已不计入工资总额,因此上式的职工平均人数实际上是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式中的职工工资总额也是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但1997年及以前的职工工资总额包含了离岗职工生活费,而1998年后则不包括。为了与历史资料可比,职工平均工资可分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离岗职工平均生活费。根据现行统计制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统计范围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包括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且,工资总额统计的是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内。是个人税前工资,并且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账户的基金。2018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保查询网客户端2018年5月15日电(振西)国家统计局发布《2017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该数据表明2017年全国平均工资数据正式出炉,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比上年增长
10.0;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761元,比上年增长
6.8,从分行分析,业平均工资水平突破13万元为最高,连续两年超过金融业,位列各行业门类首位。根据最新公布数据企业工资增幅提高是拉动平均工资增长的主要动力。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增长10.0,企业、事业、机关和其他单位分别拉动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增长
5.5、
2.7、
1.6和0.2个百分点。2018年各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4318元,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761元。随后,各省份陆续公布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截至6月1日,全国至少有20个省份公布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
一、北京分别以131700元和70738元暂居首位从目前统计的数据来看,非私营单位方面,超过全国工资水平74318元的只有北京、浙江、广东、江苏、青海5省市;私营单位方面,除暂未公布数据的云南、内蒙古、黑龙江,超过全国水平45761元的只有北京、广东、重庆、江苏、浙江。2017年,北京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1700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0738元,两项平均工资均暂列各地首位。
二、河南、山西平均工资分别处于较低水平从已经公布的数据来看,多数省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集中在6-8万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集中在3-5万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方面,河南较低,为55495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方面,山西较低,为31745元
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印发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
计算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昆明铁路运输两级,各州、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2013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
2、云南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的标准
3、云南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云南省公安厅
2013年4月26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公安机关)
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1075元
二、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3884元
三、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417元
四、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4561元
五、2012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081元。其中:
1.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018元
2.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695元
3.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9218元
4.电力、煤气及水的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275元
5.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223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585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223元
8.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891元
9.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363元
10.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9337元
1
1.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045元
1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006元
1
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372元
1
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809元
1
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608元
1
6.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1287元
1
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839元
1
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016元
1
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893元。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开支标准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厅局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处级以下人员
省外600,300,240,150
省内一类地区600,300,240,150
省内二类地区600,300,200,100
注: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
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每人每天补助50元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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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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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云南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8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无论是在什么地区,工伤死亡的赔偿项目主要都有三个,包括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云南省的详细赔偿标准,小编也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怎样填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怎样填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范本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以完成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甲方与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派遣期限先于本条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派遣期届满之日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________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甲方实行每天________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每周周________至周________工作,上午________,下午___________。每周周________为休息日。.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_班________运转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甲方承诺每月________日为发薪日。(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元。(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________条款:.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___元。.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___________工资为基数计算。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四)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纪律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八、协商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条约定条款。.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由甲方出资招用或培训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_______(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满的;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十
一、其他(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三)本合同不得涂改。(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乙方签名:(公章)签章日期:签名日期:鉴证机构盖章:鉴证人签名:鉴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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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1、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 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②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 资质情况。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会信誉。 ④ 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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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质保金比例是多少,建设工程质保金是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在2017年6月7日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会议确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二、政策解读根据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如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及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缺陷责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4、新办法对保证金的预留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缺陷责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5、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6、对于预留保证金的比例,新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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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条例都有哪些内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以及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等综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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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2019年云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职工平均工资”即“社会平均工资”,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标准,工资总额是指这些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此外,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并且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账户的基金,这与打到工资卡里的工资有一定的区别。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怎么算
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各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内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职工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由于离岗职工的生活费已不计入工资总额,因此上式的职工平均人数实际上是在岗职工平均人数,式中的职工工资总额也是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但1997年及以前的职工工资总额包含了离岗职工生活费,而1998年后则不包括。为了与历史资料可比,职工平均工资可分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离岗职工平均生活费。
根据现行统计制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统计范围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包括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且,工资总额统计的是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内。是个人税前工资,并且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账户的基金。
2018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社保查询网客户端2018年5月15日电(振西)国家统计局发布《2017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该数据表明2017年全国平均工资数据正式出炉,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比上年增长
10.0;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761元,比上年增长
6.8,从分行分析,业平均工资水平突破13万元为最高,连续两年超过金融业,位列各行业门类首位。
根据最新公布数据企业工资增幅提高是拉动平均工资增长的主要动力。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增长10.0,企业、事业、机关和其他单位分别拉动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增长
5.5、
2.7、
1.6和0.2个百分点。
2018年各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4318元,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761元。随后,各省份陆续公布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截至6月1日,全国至少有20个省份公布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
一、北京分别以131700元和70738元暂居首位
从目前统计的数据来看,非私营单位方面,超过全国工资水平74318元的只有北京、浙江、广东、江苏、青海5省市;私营单位方面,除暂未公布数据的云南、内蒙古、黑龙江,超过全国水平45761元的只有北京、广东、重庆、江苏、浙江。
2017年,北京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1700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0738元,两项平均工资均暂列各地首位。
二、河南、山西平均工资分别处于较低水平
从已经公布的数据来看,多数省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集中在6-8万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集中在3-5万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方面,河南较低,为55495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方面,山西较低,为31745元
云南省关闭煤矿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云公交〔2013〕8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
云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
计算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昆明铁路运输两级,各州、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2013年云南省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
2、云南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的标准
3、云南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云南省公安厅
2013年4月26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公安机关)
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1075元
二、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3884元
三、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417元
四、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4561元
五、2012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081元。其中:
1.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018元
2.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695元
3.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9218元
4.电力、煤气及水的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275元
5.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223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585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223元
8.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891元
9.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363元
10.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9337元
1
1.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045元
1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006元
1
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372元
1
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809元
1
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608元
1
6.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1287元
1
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839元
1
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016元
1
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893元。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厅局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处级以下人员
省外600300240150
省内一类地区600300240150
省内二类地区600300200100
注: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
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每人每天补助50元,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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