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延伸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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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
如何延伸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公民或者单位在按照法定流程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后,会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由于该活动土地使用证的主体可以会发现该证上所写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与国家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同。自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届满后,该如何延伸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由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并不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因而,使用期届限满,土地使用者理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这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最终体现,也是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的具体反映。

二、如何延伸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

(一)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

(1)续期申请的提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

(2)续期申请的审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

(3)续期的性质

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出让人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应予以批准,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出让人并无此等义务。

(二)收回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对于可以延伸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的情形,必须是国家没有对该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且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或者单位,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延伸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的情形,若该主体在期限届满后提出,或者未提出,国家会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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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没有终止日期吗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1、使用年限届满。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4、土地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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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中止或终止鉴定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延期,中止或终止鉴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有关规定,延期鉴定主要发生在“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时,而争议双方当事人拒不出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无故制席或中途离开,不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正常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出现了专家鉴定组成员制度的情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并不一定必须延期进行,因为法定用语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而不是必须延期。
终止鉴定发生于以下情形:
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2、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级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何谓“中止鉴定”与“终止鉴定”,两者有无区别、有何区别呢
从《条例》与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中找不到答案。但从字面上分析,结合诉讼法中“中止诉讼”、“终止诉讼”的区别,笔者认定,中止鉴定是指暂行的停止鉴定,当条件符合鉴定要求时,可以恢复鉴定。例如,申请人开始拒不予缴鉴定费,鉴定中止。但后来申请人又补缴了,鉴定又可以重新恢复,鉴定专家组可以重新开始鉴定工作。而终止鉴定的情形一旦发生,则鉴定过程便不能再恢复了,鉴定专家组解散,鉴定也就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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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原因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 (1)使用年限届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土地灭失 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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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终止日期到了怎么办?
不用担心,《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房地产的权属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产权是属于产权人私人的,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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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终止日期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有效的相对概念即是合同的无效,我们国家为了保护及鼓励公民进行市场交易,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往往很严格,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下,合同才会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 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 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因此,即使合同被终止,只要不存在上述的法定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双方需要按照被终止的合同,继续履行“后合同义务”,比如保密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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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终止日期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有效的相对概念即是合同的无效,我们国家为了保护及鼓励公民进行市场交易,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往往很严格,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下,合同才会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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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中止或终止鉴定的法定情形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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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2、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级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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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时,商品销售许可是不是要终止
[律师回复]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同证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3)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和名称;

4)许可使用的形式;

5)许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数量和产品销售地区;

6)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7)商品质量要求和质量监督办法;

8)商标标示的印制或供应方式及要求;

9)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

10)违约责任;(11)合同生效时间;(12)对方签字盖章。二、合同终止库存商品还能否销售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商标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作为对价的行为。商标许可使用后,商标权人并不丧失商标权,被许可人仅取得商标使用权。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销售库存产品而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对许可期限内生产的库存产品如何处理,尤其是被许可人能否继续销售库存产品,引起了很大的争论。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许可人无权销售库存产品,这种销售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是权利人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在商标许可合同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对库存产品的销售行为必将侵犯商标权人享有商标权,因此,库存产品不能销售。另一种意见认为,被许可人有权销售库存产品,这种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
1、库存产品是在许可期限内生产的,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仍旧可以销售,此种销售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行性规定,因而是合法的;
2、被许可人已对协议期生产但仍未售出的产品,投入了资金、人力,如果不准其销售,将造成产品的积压,会给其带来损失,因此被许可人的销售行为是为了减少自己损失的一种自助行为;
3、库存产品是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内生产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有共同的利益,被许可人对库存产品的销售对许可人而言,也是有利的,因此被许可人可以继续销售库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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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终止日期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的终止日期就是提醒国有土地转让的期限已经到了,如果还要继续使用的话,就得前往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对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如果政府有预期规划的话,就不会在同意原始者的续期申请了。基本上,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实质上并没有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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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现在想要去找一份枕证据,需要法院延期审理,申请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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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除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二、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翻译人员)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未决定是否回避或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尚未确定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合议庭成员因紧急公务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又无人代替的;
(5)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延期审理;
(6)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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