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劳动关系可以用合同建立吗?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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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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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不能是劳动关系,应该适用于劳务关系。2、《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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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在退休之后仍然想找一份工作,增加经济收入。特别是一些六十岁以上的老人,从事着不同的行业,在公司里打工。很多人想知道超过六十岁以后还能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65岁劳动关系可以用合同建立吗?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问题来源

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继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时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而达到上述法律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要求,需要两个条件:其一,年龄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另外符合特殊情况的还可以提前退;其二,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满15年,两个条件满足后由其本人申请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后才可享受该待遇。 但问题在于,法律仅规定了劳动者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按劳务关系处理,并未表明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继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何种关系。 我们不妨做一个假设,一位劳动者50岁开始参加工作,且持续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十年后,此时的他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那么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他的劳动者身份是否还受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保护呢?

三、各地规定

我们来看各地不同的规定

1、认定为劳务关系,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只要劳动者的年龄过了退休年龄的,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机构也不再允许缴纳社会保险。

2、认定为劳动关系,以广东为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3、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以上海为例。上海市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认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四、从实际情况分析

我国《劳动法》只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1996年l0 月30日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 该规定充分表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因此,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返聘人员更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再劳动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选择放弃,并且达到退休年龄并不表明该劳动者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相反退休人员所提供的劳动在质和量上与退休之前并无太大变化,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此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如果工作人员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原单位应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如果工作单位再次聘用退休人员,应该与退休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所以六十五岁的人员可以签订劳动合同。65岁劳动关系可以用合同建立吗?以上就是小编对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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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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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50岁以上劳动关系还能建立吗?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性工人在满50周岁后就可办理离职退休手续,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女工 50岁以上劳动关系将被解除。但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已达退休年龄的女工仍在用人单位上班的,其劳动关系还是受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工资福利待遇照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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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五保户的年龄是65岁还是65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五保对象,必须满足其一才可申请五保户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人;
(三)无生活来源的(包括捡垃圾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捡垃圾者为有生活来源);
(四)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五保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凭《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
五保户享受福利内容
(1)供给粮油和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6)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不得低于本地区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60。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令第456号)第十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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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根据五保对象的意愿,可吸收五保户入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抚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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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力,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较强的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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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评价指标体系是指由表征评价对象各方面特性及其相互联系的多个指标,所构成的具有内在结构的有机整体。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判断合理性:一是要根据确立使用统计指标体系分析研究问题的目的、构建统计指标体系的原则来衡量已经构建的统计指标体系是否合理、科学;二是要考虑算选用的统计指标间没有高度的相关性(亦即没有显著的重复);三是所选用的统计指标涵义要清晰、计算方法要明确、数据可以获得;四是各层级间指标的逻辑关系要清楚准确。也就是说,只能通过定性方式来判断。为了使指标体系科学化、规范化,在构建指标体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系统性原则。各指标之问要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它们不但要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生态、经济、社会子系统的主要特征和状态,而且还要反映生态一经济一社会系统之间的内在联系。
(2)典型性原则。务必确保评价指标具有一定的典型代表性,尽可能准确反映出特定区域——高西沟的环境、经济、社会变化的综合特征,即使在减少指标数量的情况下,也要便于数据计算和提高结果的可靠性。
(3)动态性原则。生态一经济一社会效益的互动发展需要通过一定时间尺度的指标才能反映出来。因此,指标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到动态的变西北典型区生态脱贫途径研究化特点,应该收集若干年度的变化数值。
(4)简明科学性原则。各指标体系的设计及评价指标的选择必须以科学性为原则,能客观真实地反映高西沟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状况,能客观全面反映出各指标之间的真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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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综合性原则。生态一经济一社会的互动“双赢”是生态经济建设的最终目标,也是综合评价的重点。在相应的评价层次上,全面考虑影响环境、经济、社会系统的诸多因素,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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