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逾期应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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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保部门指出,逾期申请既不予认定又要自己承担费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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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时候都是由受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依法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法律中对单位提出认定的时间规定比较短,即事故发生之后的30日内就要进行认定。那要是工伤认定逾期的话应该怎么办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工伤认定逾期应该怎么办

(一)、迟认定单位要埋单

社保部门指出,逾期申请既不予认定又要自己承担费用。

工伤申请有时间限制,记者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了解到,由于错过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不少单位和个人都因此受损。

广州某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其职工梁某于今年1月2日工作时割伤右手,单位于2月6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梁某为工伤。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对梁某在1月2日至2月6日期间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单位表示不理解。

工伤处有关负责人指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于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方可报销费用。未按上述时间办理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认定申请一年内提出

工伤处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而李某的要求已经逾期。

(三)、60日内会给出回复

工伤处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因此,张某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

二、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是多少?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中对不同主体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间规定不一样,因此要是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逾期的,并不意味着受伤职工本人或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也是逾期了的,只能说此时单位不能在申请工伤认定,但其他的人却是可以的。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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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由此可以知道一般工伤申报期限是一年。
工伤认定过期 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职工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据此剥夺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
逾期认证抵扣税款的前提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逾期认证抵扣税款的前提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A公司1月向上海某电器企业定制两套设备,于5月15日交付了首套,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3
8.58万元。由于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对方并未将发票转交给A公司。直至12月,双方才达成协议:在交付
第二套设备的价款上,给予A公司9%的优惠。如今,A公司进行网上认证时,发现对方转交的发票已过认证期。对于逾期发票,公司一筹莫展,不知道税法上是否有补救措施。
一、增值税认证税款抵扣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A公司应当在取得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80日内,通过网上认证或者到税务机关认证,才能避免因认证时间的过期而导致税款抵扣权的丧失。
不过,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区别对待逾期发票税款抵扣权的灭失。对此,税收政策根据纳税人不同的逾期类型制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逾期发票认证抵扣也就有了补救的机会。
二、逾期认证抵扣税款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0号)第一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认证的条件是:
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被抢,或者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有关司法、在办理公务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买卖双方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逾期发票认证,仅限上述列举的六种类型,纳税人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才能挽回税款抵扣权,并应报送详细的涉税资料。
三、逾期认证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具体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对客观原因不涉及
第三方的,如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逾期,应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对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抵扣逾期的,应说明搬迁、注销、注册的时间、搬出、搬入地点;因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的,应说明事情的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处理决定。
(四)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对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或者医院证明;对有关司法、在执法中,扣押扣税凭证,导致不能正常申报的,应提供司法、证明;对被盗、被抢、邮寄丢失、误递导致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公安、邮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说明;对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说明。但对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作出说明。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六)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应整洁、清晰,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发票复印件应裁剪成与原发票一样大小。
四、逾期发票认证应防范的税收风险
一是注意逾期发票认证的条件。只有政策列举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发票过期,方可获得认证抵扣税款的补救机会,如因纳税人客观以外的主观因素造成的逾期,则不能申请认证。
二是注意资料报送的完整性与程序性。逾期发票申请认证资料应详细齐全、交易内容应真实、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的时间要有逻辑性、资料信息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样。在程序上应遵循书面申请、各级税务机关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比对、最终抵扣税款。
三是不能提供虚假信息。纳税人不能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否则一经发现不但不能抵扣,而且还要被处罚。
因此,A公司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方可挽回尚未抵扣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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