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节奏已经越来越快,各省市在发展建筑的规划过程当中,其中农村的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城乡建设要想实现一体化,对农村的拆迁改造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但是农村的房屋在拆迁的时候也会分配相应的安置房,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农村安置房政策是怎样的?
一、农村安置房政策是怎样的?
1、开发商禁止插手拆迁
政策与此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比,北京延续了国家条例。其中规定,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区县房管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2、旧城居民可要求听证
《实施意见》中首次明确,对危房、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不符合规定,那么区县政府就要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先确定补偿资金再征收
《实施意见》中规定,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明确补偿金总额和产权调换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4、限购后仍可获安置房
如果家庭已超限购门槛,即本市户籍家庭有三套房,或外地户籍家庭已有两套房,其中一套被拆迁后,是否影响这个家庭获得拆迁安置房呢?对此,部门负责人表示:拆迁安置房属拆迁中获得的实物补偿,将被计入已有住房套数中,但并非家庭主动购买,所以不会受“京十五条”的限制,不会影响到市民获得拆迁安置房。
二、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可买卖,交易与普通房屋无差别;无证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具备产权证,只是开发商没及时办理,如有拆迁协议书,虽麻烦,但日后还可办产权证
2、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纠纷。
3、有些房企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交易后,可提供更名服务,适当收些费用是一种好的解决办法。
三、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1、政策因素。
据相关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分两类:一、因重大市政工程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取得所有权期限内不能上市。另一类、因房产开发而动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商品房和一般商品房没什么区别,属于私有财产,无转让期限的限制,可自由上市交易。
2、价格因素。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在签订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从订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时间长、变化大,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身利益受损,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买卖风险的制造者。他们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上述资料当中,小编针对农村安置房政策是怎样的问题,为大家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其中农村安置房的主要政策有禁止开发商插手拆迁,并且要先确定补偿资金再征收,限购后仍然可以获得安置房等政策。其实安置房在使用的时候也是比较灵活的,但是购买安置房还是毕竟具有一定的风险,大家需要从长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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