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保证书内容及其意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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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相关责任主体验收确定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意义:保证购房者权益获得实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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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建造房子时,都应对建筑物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上因此就要求在房屋买卖交易时房地产商应该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相信购买过房产的人,都对住宅质量保证书并不陌生,这份文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那么,房屋质量保证书内容及其意义是什么?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房屋质量保证书内容及其意义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商将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时,针对房屋质量向购买者做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应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上约定的房屋质量标准承担维修、补修的责任。

一、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二、意义

鉴于房屋的特殊属性,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住宅质量进行了专项规定,要求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期限的保修责任。

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项应该由开发商企业亲自负责维修和处理,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单位负责保修事宜的,必须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所委托的单位予以明示,保证购房者权益获得实际保护。

三、保修期规定

开发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注明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保修期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日起算。在办理房屋交付和验收时,必须有购房者对房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签字确认。

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1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四、给付时间

开发商必须在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同时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一并交付给购房者;同时,开发商应该将《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给购房者。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应该认识到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重要性,所以我们在向房地产商购买房屋时,应该向留意房地产商是否有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向房地产商确认保证书中相应的内容,这将涉及到日后房屋出现问题时我们可以根据此文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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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权是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供为担保的动产上设定的权利
(二)动产质权为担保物权
(三)动产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的担保物权
二、动产质权的设定动产质权的设定是动产质权的创设继受取得方式。当事人设定质权的行为也就是质押法律行为,亦即质押合同。
(一)动产质权合同的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当事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出质人是指提供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出质人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出质人为第三人的,也就是物上保证人。质权人是于质权成立后享有质权的人。因质权是担保债权的,因此质权人须为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主债权人。
(二)质押合同的形式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若出质人一方将出质动产交付质权人,而质权人也接受的,质押合同仍成立,质权人可取得质权。
(三)质押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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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押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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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亦即质物,质物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须可为让与且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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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动产质权的成立生效动产质权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就质押合同来说,当事人就设定质权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就可生效。出质人交付质物的时间也就是质权发生的时间。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动产质权所担保的范围,依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为准。质押合同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动产质权效力及于的标的物范围动产质权不仅及于质物,而且可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等。
(三)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1.质物的占有权和留置权
2.质物孳息的收取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3.质物的转质权
4.质权的保全权
5.质权的处分权
6.优先受偿权
7.质物的保管与返还义务
(四)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1.质物的处分权
2.除去权利妨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
3.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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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质权实现的含义与条件动产质权的实现又称为动产质权的实行,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权人以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质权人实现动产质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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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产质权实现的方式质权的实现方式也就是质物的变价方式。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以质物折价和拍卖、变卖质物。
1.以质物折价以质物折价是指由质权人依质物的价格取得质物所有权,质权人从所折价款中优先受偿其受担保的债权。以质物折价方式实现质权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出质人同意。
(2)具备质权实现的条件。
(3)不损害第三人利益。
2.质物的拍卖、变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变卖则是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出卖。质权人于实现质权时,就质物折价与出质人达不成协议的,只能以拍卖、变卖质物的方式实现质权。但质权人也可以不与出质人就质物折价进行协议,而直接将质物拍卖、变卖。质权人拍卖、变卖质物的,须依法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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