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5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

随着现在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建筑行业,关于建筑行业的法规也越来越健全,承包各类工程也是有了相应的规定,而承包工程的一方在承包时是要缴纳一定的工程质保金的,相信大家对于这个工程质保金的了解还是有些缺乏的,今天律图小编给大家整理一下关于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

一、何为质保金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二、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

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

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如果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那么质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寿命结束才能收回,这显然是对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质保金返还争议。

虽然原来中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并未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在发承包双方未对缺陷责任期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质保金的到底应当何时返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观点并不统一(以2年、5年作为质保金最长返还期限的案例均有出现)。新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是国家首次正式对缺陷责任期最长期限进行明确,将有利于减少质保金返还争议,缓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状况。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

《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其中,关于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已采用其他保证方式,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的规定,系之前《老办法》的原文规定。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

(二)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合同双方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则适用第一种方式,即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发包人最经常采用的质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实践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一常规性的质保金扣留方式,将与《办法》中关于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发生冲突。从合法性考虑,今后发包人应尽量采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保金的方式,或采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函的方式。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建筑施工行业,很多工程承包项目中承包人的净利润都达不到5%,预留过高的工程质保金无疑会让承包人承受过大的资金压力。并且,工程质保金本质上并不是保修费用,只是一种担保措施。为此,《办法》在限制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的同时,推行银行保函制度,规定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并规定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此举将大大减少施工企业的资金占用和现金流压力,显著减轻施工企业负担。

预留工程质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

《办法》规定,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虽然《老办法》中对工程质保金的托管已有类似规定,但《办法》本次特别强调了托管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属性。希望通过第三方托管机构的监管,实现工程质保金的专款专用,避免质保金的延期返还,解决发包人挪用、滞留工程质保金导致施工企业权益损害的情况。但由于该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实践中能否被顺利接受不容乐观。

在《办法》出台之前(特别是在《清理保证金通知》出台后),部分省份对于工程质保金的第三方托管已有比较具体措施。例如吉林省规定,质保金应存入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并签订《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协议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对未结算完成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质保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而进行维修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其中,第(七)项是本次《办法》新增内容。

质保金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逾期未支付时通常应适用于工程合同中关于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在当前工程施工行业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单独约定高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对承包人来讲并不太现实。比较符合实际的作法是,国家相关部门在制订新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时,设定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违约责任的规范条款,以逐渐推广适用。

从上面这些资料中可以看出,国家对于质保金的关注度还是很高的,相信大家对于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质保金的存在对于建筑工程还是可以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的,这样对于建筑的质量也是一个很好的规范规定,这样承接工程的企业在实施时也会更加关注工程的质量。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7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1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8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7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3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6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5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0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4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5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0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38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6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5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5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7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8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建筑工程质保金新规定
建筑工程质保金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最新的工程质量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611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最新建设工程质保金规定
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质保期新规定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质保期新规定是什么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各类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
(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2)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4)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5)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11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建筑工程质保期新规定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物品都会有一定保质期,而对于建筑工程中的一些项目也同样是有一定的保质期的,当然在以前由于技术的落后,以及一些材料的缺失会到导致工程的质量保质期相对来说也是比较的短的,但是现在社会发展了建筑工程质保期又有了新的规定,那么建筑工程质保期新规定是什么样子的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各类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
(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2)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4)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5)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而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少人对建筑工程还有质保期的问题感到非常的惊奇,其实在建筑工程的一些项目当中,也是有一定的质保期的,比如说对于消防工程方面、供热、供冷等方面以及下水方面都是有一定的质保期的,当然近来对于建筑工程质保期的问题有了一定的变更,这些都规定在了建筑工程质保期新规定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1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质保期到期后,还需要重新做质检和验收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建筑在建造时就被强制保证其绝对的质量安全,只有通过严格的质量验收之后才在真正意义上算是竣工,并且只要建筑物还在质保期范围之类就可以要求工程承担维护的义务。使用时发现异常损坏似乎也证明了建筑有问题,那么为了百姓安全建筑工程质保期需要验收吗一、建筑工程质保期需要验收吗我国法律规定工程保质期期满之后也是需要验收的,验收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作流程:
1、房产公司客服部门在质保期满前60天,具体组织查验工作。
2、如无整改意见,则各单位在质保期满时,在《质保期满验收移交证明书》签属确认意见,验收表单见附件1。
3、如有整改意见,签署质保期满验收记录单(表单见附件2),并根据问题大小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应不超过30天);如遇重大问题需承包单位出具书面整改方案,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整改后完成后,有承包单位提出复验申请;
4、如质保期满维修整改工作仍未完成,则从承包单位申请的工程款中扣留部分尾款,待维修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由参加验收的子公司客服部门、工程实施管理管理部门、预算控制部们、物业公司、基建公司产品管理部、承包单位共同商议并确定暂扣留尾款数额),承包单位提供暂扣工程款同意承诺书后再支付此次款项。具体格式参考附件3。
5、子公司客服部门需将《质保期满验收移交证明书》报产品管理部备案。
(二)验收范围:
1、类别包括:总承包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电梯工程、夜景照明工程、智能化工程等合同内包含质保期的工程;
2、验收具体内容包括合同规定质保期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三)维修责任:
1、如验收未通过,在再次验收通过前出现的质量问题,仍由原承包单位负责维修。
2、如果验收通过,在质保期满以后的维修工程由物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建筑工程质保期需要验收吗综上所述,一般坚固的建筑物能够使用的时间最低也会长达数十年,刚竣工的全新建筑物在短时间内是看不出有什么质量问题的,国家设置质保期也是为了保证建筑物受得起时间的质量检测也能使老百姓能够安心居住使用。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工程质保金新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电力工程施工资质最新标准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下面逐一介绍这三个等级资质标准。
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1.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2。资质名称;(
2)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累计6台,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资质标准。资质标准;

3)110千伏送电线路累计700公里;

4)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7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资质标准:1;

5)110千伏电缆工程累计200公里。三,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核电工程、风电。(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备注,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22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根据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电力工程施工属于总承包资质序列,由高至低分为一级、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3。
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安全员:
1.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单机容量10万千瓦机组累计4台: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11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3)220千伏送电线路累计600公里;(
4)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8座,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1.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及分配有关的工程。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2。(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二级、、质量员、造价员,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180万千瓦以上;(
5)220千伏电缆工程累计100公里。二、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发电。(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3、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11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1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工程质保金新规的五大变化
1、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2、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3、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4、预留工程质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5、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承包了一份建筑工程,我想咨询一下那个关于最新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问题
[律师回复]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
  
3.1 设 计
  
3.
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
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
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
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
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
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
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 料
  
3.
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
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
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
2.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
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
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
2.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
2.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
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
2.10 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 施 工
  
3.
3.1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
3.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
3.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
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
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
3.6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
3.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
3.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
3.9 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
3.10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
3.12 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
3.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
3.1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611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您好,我有一个朋友现在做的是玻璃了幕墙的施工,现在等着验收了,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最新版是什么
[律师回复] 新版《统一标准》针对原2001版《统一标准》进行了重要修订,增加了多项关于工程质量验收新规定。其中,第5.0.
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该标准出台将影响系列地方标准进行更新,配套表格及规范也将作调整。
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检验批抽样检验的理论水平,解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具体问题,丰富和完善了标准的内容。标准修订时与《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
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专业验收规范进行了协调沟通。
其中,修订内容包括:
  
1、提出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提出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结构、电气、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增加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10、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1
1、修改各项验收表格。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工程质量纠纷 > 工程质保金退还新规定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