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超时应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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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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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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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可能在日常的工作中不幸受伤,及时就医之后,就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保证自己能够获取相应的赔偿。但是,工伤认定申请是有一定的时效限制的。那么,工伤认定申请超时应该怎么办?小编将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工伤认定申请超时应该怎么办?

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合法权益。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在其职工受伤后不积极履行这项义务,最终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那么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有哪些?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认定申请超时应该怎么办的全部解答。由公司进行申请的时限为鉴定后的30日内,如果公司未进行申请,则家属应在一年内提出申请。在此小编也要提醒大家,如果公司未按规章制度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应该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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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2、文义解释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首选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从字面含义上看,“事故”是对于“伤害”的修饰和限制,即这里的“伤害”是基于工伤事故而发生的,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理解,“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指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
3、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无法预知是否会产生伤害后果、会产生什么样的伤害后果,也无法预知伤害后果会引发什么样的损失,当然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认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为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而不是工伤事故发生之日。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虽然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但在判断时效起算时间时,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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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时还能补认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认定超时还能补认定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工会和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1年。当事人错过了法定工伤认定时效,不能按 认定工伤,按工伤通过法律渠道获得救济。
超过了工伤认定时限,不能认定工伤,但是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虽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为一年,但是,起起算时间却与工伤认定时限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司法实践中,在权利行使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对于人身损害比较明显的,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轻微,以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的,没有构成伤残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构成伤残的,以作出伤残鉴定之日开始起算;需要后续治疗的,后续治疗部分以后续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对于人身损害不明显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在权利行使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则要等到障碍消除时,再按照以上所述的不同情形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之日。
超过工伤认定时限,也超过了民事诉讼时效,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工伤职工只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愿意赔偿的,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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