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社保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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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只允许他参加一份社会保险,目前实践中是不允许双重社会保险关系的,而且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似乎也表明社会保险关系只能唯一,因为社会保障号码对应的公民身份号码是唯一的。
双重劳动关系社保是怎样的?

在生活中,一些劳动者并不是限于一种工作,有时是为了缓解生活压力,有时是兴趣所在、能力体现,法律也没有限制这种劳动关系,即双重劳动关系,但一些人会注意到如果从事几份工作,能有几种社会保险呢?那么接下来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双重劳动关系社保问题吧。

双重劳动关系社保是怎样的

一、双重劳动关系在实践中表现形式

1、劳动者同时从事几份非全日制劳动,和几个单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

2、劳动者同时从事全日制劳动和非全日制劳动,如劳动者白天从事全日制劳动上班8个小时,晚上或者周末又打零工等非全日制劳动;

3、劳动者同时从事两份全日制劳动,尽管少见但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最关键的是法律并未禁止;

4、劳动者只从事一份全日制劳动,但由于其他因素还和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如招用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带岗人员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二、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时,只有在劳动者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并不能仅仅以双重劳动关系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次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因此,法律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只是双重劳动关系如果影响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的,要承担相应责任而已。

三、双重劳动关系的社保关系

既然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那么和劳动关系对应的社会保险关系是否也可以双重呢?也就是说,劳动者能否同时参加两份社会保险,享受两份社会保险待遇?目前实践中是不允许双重社会保险关系的,而且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似乎也表明社会保险关系只能唯一,因为社会保障号码对应的公民身份号码是唯一的。对此,也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同时从事两份工作,但只允许他参加一份社会保险,那么他的社会保险待遇和他的工资收入就不相对应,也是他的社会保险权益的损失,而如果和从事一份工资待遇很高的工作相比,他就会觉得不公平。为什么工资收入很高的可以按很高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我通过两份工作辛苦换来的收入反而不能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这确实值得思考。

对这一观点具有辅证意义的是工伤保险方面: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就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中是可以存在双重工伤保险关系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两份工伤保险,只是享受待遇时只能存在一份待遇,即受到伤害时工作单位参加的工伤保险关系中获得赔偿。而且这里的职工并没有局限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也包括全日制劳动关系。

总的来说,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社保问题,一般就算劳动者从事多种工作,社会认可劳动关系,但只能享受一份社会保险待遇,因为这是以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这是唯一的,不能多份,但也可能存在不公平,但还是需要自己去协调。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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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手续。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当职工找到新的职业,一律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得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的职工要分别清理,职工个要求停薪留职的,一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企业原因停薪留职的,可以继续履行协议,协议期满必须终止。凡协议期限超出2000年的,必须在1999年12月底终止。

二、不得再为职工办理挂名手续。
凡是已在企业办理过姓名手续的职工必须在清理后及时全部解除挂靠关系。今后,任何企业不准为职工办理挂靠手续。

三、解决好两不找职工劳动关系。
要解决两不找问题,首先,属于企业原因的要考虑安排职工上岗,无岗位的要将职工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符合内退条件的,要签订内退协议办理内退手续。其次,属于职工个人原因的两不找人员,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规定。
企业确需减员的,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的方可办理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手续。
凡不符合上列规定的职工,必须按下岗职工处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风险提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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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合同关系会怎么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双重劳动合同关系会怎么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怎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呢?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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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中的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1、首先,双重劳动关系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免除用人单位提供工伤保险的义务。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不应认定双重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应只认定一重劳动关系。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诸多双重或多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断然认定这些劳动关系无效,必然影响正常的用工秩序,同时,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劳动潜质,阻碍其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劳动,影响人力资源的效率。因此,在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时,不能断然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从而免除用人单位提供工伤保险的义务。
2、其次,即便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关系中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也仅享有一定的合同解除权,而不能免除其应承担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险的义务。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可见,当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关系中存在明显过错时,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在劳动合同依法解除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然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不能免去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为劳动提供工伤保险的义务。而且,用人单位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程序性事项,而并非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时,劳动关系会当然、自动、即时、直接的解除。比如,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最基本的通知、告知义务,并给予劳动者申辩、解释的机会,解除合同的效力才会到达劳动者。否则,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正在解除却尚未解除完毕的过程中受到伤害,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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