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劳动关系协议风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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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业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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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就会与一些职工商量暂停工作的约定,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签订一份保留劳动关系协议来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然后职工便可以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但是这也存在相应的风险,那么保留劳动关系协议风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下文为你解答。


一、保留劳动关系协议风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即新劳动法)没有对“停薪留职”作出明文规定。“停薪留职”的做法,其法律依据一直沿用劳动部颁发[1995]309 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 号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业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二、在我国保留劳动关系如何执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确定是否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单位不能终止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也即在工伤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法律对轻微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没有限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没有违反终止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终止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劳动者受伤以后公司应当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资,可是《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由公司支付工资,却没有规定公司不支付工资法律会给予什么样的处罚,这是一法律漏洞。

如果公司或者职工想要有离开工作岗位但又不想解除劳动协议的想法就可以选择签订保留协议,但是保留劳动关系协议风险可能会有公司一直不召回员工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协议书时,要明确的规定相关的注意事项及有效时间,保证自己不会因此而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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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风险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协议风险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
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
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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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有哪些相关法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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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离婚协议书要求包含哪些?离婚协议书包含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一、离婚协议书要求有哪些
(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规范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二)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三)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二、离婚协议书有哪些风险
(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
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
(二)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另行解决,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达成的调解离婚,或是做出的离婚判决,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履行义务,更有保障。
(三)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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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要求包括哪些?离婚协议书包括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一、离婚协议书要求有哪些
(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规范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二)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三)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二、离婚协议书有哪些风险
(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
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
(二)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另行解决,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达成的调解离婚,或是做出的离婚判决,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履行义务,更有保障。
(三)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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