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民法总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2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963人
专家导读 在当代这个社会,诉讼时效这个问题可能普通老百姓并不是特别的清楚,但是咱们的现实生活中诉讼时效对于我们进行起诉是非常重要的,在诉讼时效这个问题中存在着诉讼时效的中止,那么诉讼时效中止民法总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诉讼时效中止民法总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当代这个社会,诉讼时效这个问题可能普通老百姓并不是特别的清楚,但是咱们的现实生活中诉讼时效对于我们进行起诉是非常重要的,在诉讼时效这个问题中存在着诉讼时效的中止,那么诉讼时效中止民法总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诉讼时效新增:

一是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二、具体《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指的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不能够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除此之外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的时间延长至三面。具体的还可以咨询下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7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3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诉讼时效中止民法总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2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1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2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7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8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1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3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71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2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1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4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1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0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6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3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民法总则禁止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或中断,中止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是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法总则清算义务人的相关规则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有纠纷打官司,我想问问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中止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是商事诉讼中的生命线之一。《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从二年延长至三年,这是大家都颇为瞩目的一个变化。除此之外,《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中,还有以下方面值得商事律师关注。
起算点的确定还要考虑是否知晓义务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起算点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民法总则》第188条则规定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义务人之日”。
点评
只有知道了权利主张的对象,才可能去主张权利,计算行使权利的期限才合理。这一因素的增加,当然也会让诉讼案件中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一定程度复杂化。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是《民法总则》新增的条款。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主动释明。
点评
《民法总则》实施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以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为原则,《民法总则》对此原则进行明确规定,是否意味着法院在今后的实体审理中会更为重视诉讼时效抗辩?我们拭目以待。
增加了一类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就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增加了“(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点评
此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我理解不妨宽泛一些,可以包括申请支付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破产、申报债权、在诉讼或仲裁中主张抵销等。这类事由的增加,也体现了《民法总则》对近年来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变化的适应。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重新起算点的改变
就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重新起算点,《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从中断时起”,修改为“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点评
这是考虑到有关中断事由的延续性,使得此处的法律规定更为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情形。
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相较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进行了列明:“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点评
对于商事律师,要注意到请求撤销合同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明确诉讼时效法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上面就是 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中止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1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总则84条相关内容有哪些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善意相对人,即善意第三人。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民法总则中的善意相对人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
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指的是善于取得的人,是合同中的第三人,他们取得一定财产,并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因此,当合同当事人向其发起请求权的时候,其有权拒绝。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是指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善意相对人,即善意第三人。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民法总则中的善意相对人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
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指的是善于取得的人,是合同中的第三人,他们取得一定财产,并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因此,当合同当事人向其发起请求权的时候,其有权拒绝。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废止了吗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废止了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不予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不予确认。
3、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赋予当事人向调取、收集证据的申请权。主要是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综上所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规则,我们要注意,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是需要认可才可以。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对民法总则第48条的相关解读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接触民法的机会多过接触刑法。根据实际情况,《民法总则》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从而来更好地规范公民的行为规范,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但部分人表示对其中的部分法律条文以及概念之间的区别不是很理解。所以今天小编就以民法总则第48条为例来为大家介绍。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的溯及力的问题,新的《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有无溯及力?
1、《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从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的性质来看,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事实上已经享受完毕,诉讼时效已因此而归于消灭,不可能因新法的实施而使已消灭的时效重新“激活”。从实践效果来看,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赋予请求权人重新计算时效的权利,就会产生一种不符合逻辑的结果:即在前后两段时效未届满的期间(从旧时效产生到旧时效届满、从《民法总则》实施到新时效届满)中间还存在一段时效已届满的时间(从旧时效届满到《民法总则》实施),而且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现存社会秩序的制度本意。因此,在该情况下以不赋予请求权人溯及保护为宜。
2、《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还未享受完毕,其诉讼时效仍在延续计算中。因新法的实施而使正在进行中的时效按照新的标准重新计算,这并不违反消灭时效的本质属性,也不会产生
第一种情况中不合逻辑的结果,具有可溯及的前提和基础。由于新时效的期间长度长于旧时效,从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也具有可溯及的现实性。因此,不妨赋予请求权人溯及力保护。但如果有溯及力,按照新法计算的3年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一种意见认为,从《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起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从该请求权原本的诉讼时效起算日起计算。虽然在《民法通则》实施时,相关司法解释采取了诉讼时效从《民法通则》实施之日起计算的做法,但那是在立法初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这一特定条件下制定的。而从目前情况看,诉讼时效制度已实行30余年,权利人可以也应当知道在诉讼时效内。从其原本的诉讼时效起算日起计算,既尊重了旧法的规定,又使新法溯及适用的结果对不同时效起算日的请求权相对公平,故以
第二种意见为宜。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1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新的民法总则中民事诉讼规范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民法总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影响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一些特殊主体的当事人资格: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68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和有财产村民小组的当事人资格,认定其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当事人。2017年《民法总则》第101条规定,居委会、村委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法人是一种基本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这就直接呼应了居委会、村委会的当事人资格。
2.非法人组织。《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其他组织”例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成为当事人)。“其他组织”在民法上通常称作“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在旧《民法通则》中曾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而2017年《民法总则》第四章专门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可见,非法人组织既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也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3.胎儿。《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此处的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具有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当事人。当然,在日后的民事诉讼实践中,民事诉讼文书中如何标注胎儿当事人的身份(毕竟尚无姓名),也是个需要解决的小问题。
(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在民法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而在民事诉讼法上,公民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则只分为有诉讼行为能力与无诉讼行为能力两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诉讼行为能力,不能亲自参加民事诉讼,需要设定法定诉讼代理人。2017年《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条修改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8周岁。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民法活动中需要监护人,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法定诉讼代理人。监护人的确定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是一致的。

1)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他们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7条)

2)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民诉解释》第83条)

3)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四)诉讼时效问题《民法总则》第188条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改为三年。若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实体法),而并未丧失民事诉讼法上的权,此时仍然应当受理案件。《民法总则》第193条规定:“人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即使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若无被告的抗辩,也不得主动判决原告败诉。必须在被告抗辩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基础上,才审查诉讼时效问题。
(五)特别程序相关问题
1.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申请主体。《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而《民法总则》第24条第1款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提出书面申请。可见,《民法总则》将申请主体在原来“利害关系人”基础上又增加了“有关组织”。根据《民法总则》第24条第3款规定,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2.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件的关系。《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对同一公民,有的申请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应当宣告死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总则六周岁有相关规定吗
民法总则中规定的10岁年龄限制下降到了6岁,这一条在审议中引起众多委员“开火”。根据民法总则草案第18条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释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善意相对人,即善意第三人。此处的“善意”是民法上的概念,有民法上的特殊意义,不能用我们口语中所谓的善意去解释。民法总则中的善意相对人主要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
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善意相对人指的是善于取得的人,是合同中的第三人,他们取得一定财产,并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因此,当合同当事人向其发起请求权的时候,其有权拒绝。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1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仲裁法规 > 诉讼时效中止民法总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