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纠纷判决书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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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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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有原告被告的姓名、出生日期、现住址等信息,其次,关于房屋的审理结果以及处理结果,最后,写明受诉法院的名称以及申诉人姓名,受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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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关系到居住者的居住体验。房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这在双方订单的合同中已有说明。但实践中由于双方责任的不明确导致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比比皆是。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提供了一份房屋质量纠纷判决书,一起来看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如何处理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 日出生, 族,住上海市 室。

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 ,上海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 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中路 号。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 与原审被上诉人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房屋质量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2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0月18日对本案提起抗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 出庭,原审上诉人 的委托代理人 ,原审被上诉人 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限届满之前已经依法办理了延长手续并获批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认定,2002年8月14日, 与案外人 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 购买坐落于上海市 室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59.57平方米,总房价款为人民币(下同)800,000元。 于2002年9月8日支付800,000元予房屋的原产权人 。2002年9月13日, 获得了系争房屋权利人为本人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003年1月27日, 公司与 签订的《 公寓Y型房优质房补偿协议》。协议第1条约定:甲方( 公司)承诺 公寓Y型房为甲方出售的优质高档商品房,由于出现质量问题,应该由甲方进行修复;乙方( )同意配合甲方进行修复。第2条约定,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损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优质房补差的共性损失,另一部分为室内装潢和部品件的个性损失。对于共性部分损失甲方愿一次性给予500元/平方米经济补偿,个性部分损失将在公用部位整体修复工程结束后视损失程度给予补偿。第7条约定:乙方如要进行二手房交易,对历史存在质量问题有义务告知买家,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原一审另查明:上海 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 有限公司。

原一审认为, 的房屋买卖是二手房买卖 作为买受人应当善尽注意义务。对房屋现状,尤其是房屋的质量情况,在看房验收时应予以充分注意,并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 公司作为上述房屋的开发商,对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现 未能举证上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也未申请对上述房屋做质量鉴定,因此,法院无法认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至于房屋的原产权人 购房后,未向 公司提出房屋质量问题,也未向 公司提出赔偿问题,与 没有关系。 公司与 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公司也未向 承诺系争房屋是优质房。因此, 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其承诺的优质房标准为由提出赔偿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03年7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 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 负担。

判决后, 不服,上诉于本院称:系争房屋存在严重的基础沉降问题,这是普通人所无法事先预知及通过自身能力所能判断的,因此原审判决要求 所尽的注意义务是扩大了其的义务。在房屋合理使用期限内,开发商或建筑商对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是终身保修的。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在原审时的诉讼请求。

公司辩称: 公司与 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并不知道 与案外人 是如何约定二手房转让的,也未和案外人约定过转让二手房应该承担的责任,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根据 在原审时的诉状所表达的意思及引用的法律条文表明,其请求法院判令 公司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所持理由是对方违约。所谓违约是指违反合同的约定。而 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并非依据其与 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就此没有合同关系,而 要求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符。原审法院未支持 的赔偿请求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公司开发建造的房屋有质量问题为由坚持赔偿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抗诉认为, 民事起诉状中明确,其系通过房地产二级市场购得系争房屋,现因发现房屋整体基础沉降严重,而该责任系 公司施工所致,故请求判令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院提交了其与 的《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材料。根据 起诉的意思表示,其所有的房屋是从案外人处购得,已阐明其与 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事实并不存在,现以系争房屋由 公司开发建造为由向 公司主张赔偿权利,实际双方当事人间仅有一种请求权基础即房屋质量关系,可以认定其诉请性质即为侵权之诉。虽然沈 在其诉状中引用了《民法典》规定即民事违约责任条款,该条款的规定与其主张的事实、理由不相一致,但其毕竟提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利请求赔偿的主张,不妨碍其侵权之诉的成立。 上诉后在庭审中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之间不存买卖合同关系,其向 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关系是因 公司为系争房屋的开发商,因房屋结构沉降质量问题请求赔偿,故应以审理查明的唯一诉因确认双方法律关系终审判决以 诉状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系违约责任条款,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等为由,对其诉请不予支持,适用法律显有错误。

就系争房屋质量问题而言,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公司对其建造的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Y型房出现沉降等质量问题的事实在《新梅公寓Y型房的沉降问题告业主书》(以下简称《告业主书》)和《 公寓Y型房沉降问题的征询意见》(以下简称《征询意见》)中得以确认,并以优质补差的共性损失向同住系争楼房内其他二手房业主作出了相应经济补偿。故 公司建造房屋发生质量问题请求赔偿,与法不悖。终审判决认为 公司建造的房屋有质量问题坚持赔偿请求依据不足,显属不当。

再审中, 坚持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及理由。

公司对 的上述主张不予接受,认为系争房屋存在沉降问题已修复。双方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系争房屋系 从案外人处购得的二手房,其也从未向 承诺过系争房屋系优质房,不同意对 进行赔偿。

本院经再审查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无误,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 向原审法院起诉时主张的10万元赔偿额的构成为:其中8万元系依据 公司与案外人 签订的《新梅公寓Y型房优质房补偿协议》约定的共性损失每平方米500元计,另外2万元系 公司未就补偿事宜与其协商而增加的数额。

再查明,一审中, 提供了 公司于2002年9月向Y型房业主发放的《告业主书》和《征询意见》。

再审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均不愿意调解。

本院认为,虽然 公司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在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引用了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

,但 要求 公司赔偿的依据是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Y型房因沉降造成质量问题, 公司与案外人 签订的《新梅公寓Y型房优质房补偿协议》,协议中 公司承诺Y型房为其出售的优质房,对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同意对业主进行补偿。 购买的房屋与案外人 的房屋同属Y型房,因此可以确认系争房屋也应属优质房。

系争房屋虽不是 直接向 公司购得,双方亦未就沉降引起的房屋质量问题签订过补偿协议,但 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与案外人 签订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后, 公司才向相关业主发放了《告业主书》和《征询意见》。此前,案外人 亦未从 公司处就系争房屋质量问题取得过任何形式的补偿。

再审审理中,当事人双方对系争房屋存在沉降引起的质量问题均无异议,因此, 要求 公司按共性损失标准500元/平方米对其赔偿8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因沉降引起的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司不同意对 进行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且 公司与案外人 达成的补偿协议中,对 的共性损失予以补偿也未以房屋质量是否修复作为前提。但 关于 公司未就补偿事宜与其协商而增加的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不当,本院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本院民事判决和上海市 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 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补偿款人民币8万元;

三、 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20元,由上海 有限公司负担5,616元, 负担1,4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房屋施工完成之后,施工方会与业主签订一份保修协议,在此期间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因此在本案中,虽然当事人购买的是二手房,施工方拒绝承担就质量问题而申请的赔偿,但法院仍然判决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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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纠纷怎么解决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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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质量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容易出现的问题
1、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2、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
房屋质量出现纠纷时的解决方法
第一,分清责任主体,房屋质量纠纷经常涉及三个主体:开发商、物业公司、建筑施工单位。简单地说,开发商对房屋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物业公司通常对小区内公共部位承担一般的维修、管理义务;而建筑施工单位基于施工合同向开发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只有开发商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购房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所以说,如果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应向开发商提出。
第二,慎重要求退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无论在竣工验收阶段还是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只要出现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均可要求退房及要求赔偿损失。但在实践中,主体结构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并不多见。作为购房人在入住后欲证明房屋主体不合格,往往须通过鉴定,但高额的鉴定费也往往会令购房人望而止步。且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亦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判决退房的亦不多见。但购房人针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依追究开发商的一般质量保证责任,并要求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般会得到的支持。
第三,注意收集证据,争取纠纷处理中的主动。如何收集证据是购房人最头疼的问题,可采取诸如拍照、摄像、书面记录等方法,必要时可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方式收集证据。另外,向开发商提出的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及解决意见尽量以书面形式。这样,一方面可以证明该房屋当时存在何种质量问题及质量问题的状况;另一方面还可以证明购房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开发商提出了质量问题及解决请求。据此,可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的保护,为协商不成情况下的诉讼解决争议做出必要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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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纠纷怎么办,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保修期是从房产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房产商可以延长上述保修期。 二、如果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后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开发商应当承担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不过,购房者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当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该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该商品房是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那么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商负责进行维修,而无权要求退房。当然,因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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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保修期是从房产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房产商可以延长上述保修期。 二、如果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后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开发商应当承担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不过,购房者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当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该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该商品房是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那么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商负责进行维修,而无权要求退房。当然,因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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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房屋质量有瑕疵怎么办房屋存在瑕疵时,法律规定了多种救济措施。适用法律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瑕疵的处理上,应注意购房人是否行使了其注意义务。因为购房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对其质量会进行必要的检验,这也是购房人应该行使注意义务,对于一般验收能够发现的显而易见的瑕疵,购房人应在接受时提出。在取得房屋后,买受人发现的明显的房屋质量瑕疵的,若无其他特别规定,开发商可不负责任,应由购房人负责维修。开发商人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告知购房人房屋存有质量瑕疵的,开发商对此也不再负有任何责任,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对隐蔽质量瑕疵的处理。对采取通常方式一时难以察觉,须经过专门鉴定或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购房人及时向开发商人提出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对于质量瑕疵程度较轻的,开发商应负责维修,或者适当减少房屋价金。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较严重,甚至不能使用的,购房人可解除合同,因此给购房人造成的财产及人身损失开发商应予赔偿。
3、对隐瞒质量瑕疵的处理。开发商已知而故意隐瞒的较严重的房屋质量瑕疵,开发商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对瑕疵担保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标的物存在瑕疵时,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
二、如何处理房屋质量纠纷商品房质量对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其居住安全,而且也关系其居住舒适的程度。然而有的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针对有关房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2、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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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质量纠纷,房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怎么办房屋主体结构,指的是房屋作为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既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具体地说,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部分。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开发商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的方式代替合同履行。购房人请求实际履行的,不影响请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如果通过加固等修复时段不能解决问题,购房人可以请求人民解除合同。购房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影响请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因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何处理二手房质量纠纷目前,在二手房交易中,买方很少提出房屋质量方面的问题,在合同中也往往不作约定。在买卖方的主观评价中,房屋质量与我无关,房屋就是这样,买方只要买了房子,即与卖方无关。事实上,如果卖方出售大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是应该由卖方负责的。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的质量问题,买方也可以要求卖方修复,如果卖方不修复,买方可自行修复,但能修复费用应该有卖方承担。如果房屋的主体不合格,无法修复,或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的,买方可以向卖方提出退房,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但是如果买方在实际使用房屋一段时间后再出现质量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就不能要求卖方承担质量问题的责任了。但由于二手房买卖中的标的物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情况,买房人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出卖人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明知房屋瑕疵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出卖人在装修、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出售一方对此是知晓的,出卖人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可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随着我国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商品房质量纠纷也成为我国消费领域十大投诉之一。由于商品房住宅是使用年限很长的消费品,其质量是否合格就显得尤为重要。购房人如果认为房屋有质量问题,可以向律师咨询一下该怎么办,及时维权。
如何解决产品质量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解决 产品质量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若确实存在老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和解。这是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常见的方法。 就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乎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认真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法定义务,那么,这样的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并不难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处理民事争议的最好方法。这种方法与其他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和解,无须任何第三方界入参与解决争议。即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的及时解决,也无碍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面。更为重要的是协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往往使纠纷解决彻底,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解决 产品质量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若确实存在老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和解。这是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常见的方法。 就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乎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认真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法定义务,那么,这样的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并不难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处理民事争议的最好方法。这种方法与其他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和解,无须任何第三方界入参与解决争议。即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的及时解决,也无碍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面。更为重要的是协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往往使纠纷解决彻底,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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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纠纷怎么解决
处理房地产产品品质争议,可通过协调交流、调解洽谈、提交仲裁或书面申诉等方式。当磋商与调解失败,仲裁组织或法院将进行终局裁决或判决。这些途径确保争议得到妥善解决,维护当事人权益。权威机构的介入有助于定纷止争,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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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如何解决产品质量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解决 产品质量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若确实存在老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和解。这是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常见的方法。 就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乎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认真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法定义务,那么,这样的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并不难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处理民事争议的最好方法。这种方法与其他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和解,无须任何第三方界入参与解决争议。即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的及时解决,也无碍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面。更为重要的是协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往往使纠纷解决彻底,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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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纠纷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保修期是从房产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房产商可以延长上述保修期。 二、如果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后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开发商应当承担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不过,购房者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当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该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该商品房是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那么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商负责进行维修,而无权要求退房。当然,因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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