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往往有些职工由于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缺乏相关经验等,一旦面临工伤事故就陷于迷茫状态,尤其是遇到资料丢失、证据不完整等一些特殊状况时往往不知所措,那么,工伤认定决定书丢了怎么办呢?
职工经过工伤认定后如果工伤认定书丢了是可以补办的。职工携带身份证和病历到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如工伤保险科等,调取原件,复印一份,然后让该部门在《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上盖章,则和原件一样有效。
一、工伤认定书的内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5、认定结论;
6、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二、工伤认定书的效力
首先,从证据法角度看,认定工伤决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一种证据,法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享有是否采信的裁量权。工伤保险法律属社会法的范畴,但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条并未把认定工伤决定书纳入具有预决效力的证据范畴,但我们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是一种依严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具有预决力,当事人一般不得再行争辩,但并非绝对不能推翻。
其次,从救济途径看,对未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工伤决定书生效后,即使有错,《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均未赋予救济途径,当事人只能在民事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对这最后的、唯一的救济途径,不应彻底封闭。在民事诉讼中,虽然不能宣告认定工伤决定书无效,但可以决定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关于工伤认定决定书丢了如何处理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在工伤认定完结后,认定部门是会留存相关档案资料的,劳动者可以携带身份证件、病情诊断书等证明文件,到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阅并复印工伤认定书,并在认定书复印件上加盖认定部门印章,即可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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