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退房的条件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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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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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退房:第一,开发商不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第二,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第三,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商品房退房的条件包括哪些

随着房产交易的增多,房产纠纷也就越来越常见,其中,退房纠纷就占很大的比例。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品房退房的条件究竟有哪些呢?此外,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者来说,在发生退房纠纷时又该怎么办呢?接下来,律图小编就这两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商品房退房的条件包括哪些

商品房退房的条件如下:

1、合同逾期可要求退房并交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9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签订购房合同后,开发商没有按合同承诺期限交房,经购房者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广告忽悠实物与宣传不符

在购房时,销售广告对购房者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也应视为合同内容之一,如果开发商违反销售广告承诺内容,需承担责任,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此外,签订预购房合同时,购房者最好增加房屋布局等细则附件,以便保障自己的利益。

3、提前预售未办全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如果

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4、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得到产权证,如合同对此项有约定,买房人就可要求退房。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可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6、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7、房子存在抵押、联建或其它经济纠纷。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以要求退房。

8、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

9、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

二、发生退房纠纷该怎么办

购房后要求退房可以提起诉讼,起诉的主要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暇疵有缺陷的证据。出卖人往往在不经意间要求买受人签署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容易成为开发商摆脱责任的理由和依据。因此,如果商品房已经或可能出现问题,买受人一定要谨慎签署这类文件,以防在诉讼中产生被动。

另外,如果因面积问题、建筑质量问题等引发退房诉讼,为了实现客观公正,法院还得依据鉴定(或评估机构)出具报告,来认定事实和责任。而公民个人单方面申请、提交的鉴定(或评估)报告,往往因为对方当事人的不认可而不被法院采纳。因此,商品房退房纠纷程序比较复杂,应当聘请有经验的房地产律师来担任代理人进行诉讼。

在实践中,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发生退房纠纷的几率是很高的。购房者最好要在事前做好准备,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要知道如何约定商品房退房条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约定好相关的情形,发生纠纷之后,就可以依据合同解决了。另外,购房者要知道发生退房纠纷怎么办,发生纠纷之后,不能盲目维权,如果不知道如何维权,最好咨询下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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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品房现售条件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在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通常将商品房现售称为现房买卖。现房是指已经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且已经取得质理合格证明文件,可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简单地说,商品房现售就是销售现房,销售能立即使用的商品房。购买者购买了现房以后,能够马上居住、营业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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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
1、解决争议的方法;
1
2、违约责任;
1
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来说,金华市区销售商品房时所用的买卖合同文本,都已经工商部门文本备案过的。
1、审查。主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所谓的“五证 ”,就是指: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使用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签约。确定购买看中的房产之后,就要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在签约时要谨慎,一旦你违约的话,那么以后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3、付款。签好购房合约后,你就需要进行付款。
4、按揭贷款。是否需要贷款买房是根据你自身需要以及银行审批确定,这个不是必须存在的一步。但是,实际中选择按揭贷款的,就不能忽视掉这一步了。
5、收房。收房跟签订合同一样中,在收房时,你需要注意检查房屋是否真跟合同约定的那样,就是说房屋的设施是不是全了,房子本身是否存在缺陷,一般就是检查会不会漏水什么的,不过这个不是一眼就能够够察觉出来的。要是看到有缺陷的,在保修范围内就要要求维修。要是情况较为严重,比如房子缺陷直接影响居住的,那么你也可以拒绝收房。
6、产权登记,也就是过户。这一步还是相当关键的,只有过户了你才是真正拥有这个房产。办理过户的时候,就是到房管所办理房产登记。
不过,实际中,一般过户要与付款同时进行,但是你们双方可以约定彻底完成过户手续后,才支付购房尾款,否则购房尾款可以压着先不支付。
这一点需要注意下,因为现在很多支付了房款,但是过不了户,那样即使后面追回也是麻烦事一件了。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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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成立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商品房销售合同成立条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成立的条件
1、卖方必须要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购房者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公证。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不动产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交易的房屋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屋类不动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很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较为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限购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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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迟交房。2、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4、拿不到产权证。5、无法得到贷款。6、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7、房屋质量不合格。8、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9、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10、开发商把房子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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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条件
1、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允许预售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预售转让的不得转让。
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不得转让。
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国家税收。因为预售合同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预售合同转让后,新预购人取代原预购人成为新的权利主体,也是预售商品房竣工后的产权人。
3、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
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合同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合同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合同提前转让,转移跌价风险;新预购人自愿承担跌价风险,冒着风险提前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转移风险和买受风险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机会。
4、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如果预售合同不合法,则预售合同转让无效。

一,如果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具备时,可以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预售合同约定必须付清前二次应付款项或者付清应付款项达到2/3后方可转让。

二,预售合同未约定转让条件,预售合同履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这样规定既可预防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证预售合同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利履行。

三,预购方已经全部履行预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必征得预售人的同意,但事后应及时通知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转让人和新预购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原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通知预售人,并了解原预购人履行合同情况。
5、预售合同转让必须签订转让合同。
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将原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合同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人的地位。这种预售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义务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如果转让人是债权转让,预售人拒绝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将阻止转让人对债权的处分权,故新预购人没有必要与预售人重新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关系形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预购人符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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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广告免责条款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品房广告免责条款有哪些
免责条款约定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一项重要约定,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如期实现。故出售方往往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规定免责条款,以尽量减少其投资风险,售房一方希望免责范围愈大愈好,而作为利益相对的购房者,则希望免责条款的范围愈小愈好。双方发生争议时,其争议焦点往往会围绕免责条款的问题展开。有地开发商为规避自身责任,往往在其销售广告或资料一般都在不显眼的角落,有一行意思大概相同的小字,“本广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相关数据以政府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商品房广告免责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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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推广离不开广告宣传,对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的相关法律效力问题以及造成购房人与开发商纠纷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房地产交易中发生纠纷较多的一些问题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资料为要约邀请,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就应当视为要约:
1、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与允诺;
2、此说明和允诺应当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对符合上述条件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此格式性公告并不能免除开发商的诚信责任,只要其的内容符合解释中所规定的要约条件,开发商违反时,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会做一些样板间,样板间形式同样作为其广告宣传的一种方式,对于实际销售的商品房如果与样板间不一致时,购房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销售伪劣商品罪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1、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过失行为,如生产者不知原材料有假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销售者不知产品系伪劣产品,因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而生产或销售的,不能构成本罪。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都是为了牟取暴利,但法律对本罪的犯罪目的没有要求,所以,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具体地说,主要包括四种表现形式:
1、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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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品房退房认购摇号细则包括哪些
合肥商品房退房认购摇号细则的内容有认购人的资格条件及认购要求,摇号方式和组织安排,摇号房源被查封的处置措施,现场摇号和相关规定等这些内容。在合肥要求认购人必须具有本市的户口,而且不能同时申请认购多个房源,摇号房源在认购结束以后现场摇号前被查封的,该房源要停止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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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认定驰名商标包括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认定驰名商标包括哪些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认定驰名商标有哪些条件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
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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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标准包括什么?
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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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标注册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1、首次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证明文件并交纳申请费。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申请烟草制品的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2、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扩大使用范围的,不论扩大使用的商品是否与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都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情形下,申请日期的确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申请日期一般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商标法规定了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貧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1、选择一家靠谱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很重要;
2、商标注册查询必不可少;
3、商标分类选择选择的时候
首先要选择当下使用的,
其次选择后期将要使用的,
最后在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保护自己的商标,这块选择要选自己后期有使用证据的,不然有被撤销和无效的风险!
4、关注相关时间进度;
5、拿到注册证后要先扫描存档,有必要的话最好塑封保存;
6、商标记得到期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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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标准包括什么?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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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海外商标注册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海外商标注册的条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企业海外商标注册条件是什么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中国有住所。
3、拥有中国国籍。
二、海外商标注册的方式有哪些
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途径有以下几种方式: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同时向部分或全部成员国提出。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2个成员国。
2、按巴黎公约或双边协议或对等原则,单独向某一国家提出注册申请。
3、通过地区性公约组织提交申请,以获得该组织成员国的商标保护(如欧盟商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
中国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主要开辟的国际市场,来选择自己的商标进军国际市场的方式。由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时间快捷等优点,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三、海外商标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1、注册方式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 “ 代理机构 ” 一栏中。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 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2、申请准备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2)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3)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4)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6)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7)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
(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册该译名)。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3)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4)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公司商标注册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1、首次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证明文件并交纳申请费。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申请烟草制品的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2、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扩大使用范围的,不论扩大使用的商品是否与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都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情形下,申请日期的确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申请日期一般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商标法规定了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貧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1、选择一家靠谱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很重要;
2、商标注册查询必不可少;
3、商标分类选择选择的时候
首先要选择当下使用的,
其次选择后期将要使用的,
最后在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保护自己的商标,这块选择要选自己后期有使用证据的,不然有被撤销和无效的风险!
4、关注相关时间进度;
5、拿到注册证后要先扫描存档,有必要的话最好塑封保存;
6、商标记得到期延展。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包括哪些免责条款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解释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时,有以下几个原则可供掌握:
(一)统一解释原则。
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应客观合理,在销售商使用了特殊的术语制定人定式合同,适用于所有购房人时,应以购房人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为解释的依据,而不允许以销售商单方面、不公平的理解为依据。对相同的情况不允许有不同的解释出现。在审理一个开发项目中多个购房人与销售商的预售纠纷时,应注意运用同一标准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
(二)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原则。
“依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要求在某一合同用语表达的意思与合同目的相反时,应当通过解释更正合同用语;当合同内容暖昧不明或互相矛盾时,应当在确认每一合同用语或条款都有效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解释的方式予以统一和协调,使之符合合同的目的;当合同文句有不同意思时,应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含义解释,摒弃有背于合同目的的含义。”对预售商品房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应符合合同的目的。如果将免除迟延交房责任条款理解为销售商可以无限期地推迟交房日期,就违背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不应支持销售商这样的解释。
(三)不利于制定者原则。
对免责条款有疑义时,应对制定者作不利之解释,以避免制定免责条款者利用免责条款损害对方利益。(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第49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罗马法即有“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各国立法也多加以继承。
(四)限制解释原则。
指对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不得推定适用免责条款。一旦扩张适用就会侵犯购房者的利益。例如:在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销售商的免责事项一一进行了列举,在最后一项规定了其他事件,这是个概括性的规定,不能扩大解释为任何事件,而应解释为与先前所列举的事项同一种类的事件。
(五)非定式条款优先的原则。
在销售商与购房者订立于定式预售合同,而后又别协商订立了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如其中的免责条款发生冲突,应以补充协议为据。这是因为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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