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能办工伤鉴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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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打工者也属于工人,只要有能证明与私人老板的劳动关系以及遭受工伤的事实就可以使工伤鉴定成立,并要注意是否上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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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生病是一件常见但也是难过的事情,职工在工伤以后要通过工伤鉴定程序来确定工伤索赔,病假工资等。那么那打工者能办工伤鉴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律图小编为您搜集相关资料解答。

工伤鉴定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打工者也属于工人,只要有能证明与私人老板的劳动关系以及遭受工伤的事实就可以使工伤鉴定成立,并要注意是否上了保险。小编为您整理的打工者能办工伤鉴定吗的相关资料就总结在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觉得有用的朋友可以分享给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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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程序上,法官应着重审查:一是鉴定的提请、鉴定的决定和委托,鉴定的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人是否具备有解决涉案专门性问题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三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是否有徇私、受贿或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况;四是鉴定意见书的文本格式是否规范,形式要件是否完全,落款签名、时间是否对应。
在实体上,法官应着重审查:一是鉴定机构所适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所采取的鉴定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规范、实用,其技术手段是否有效、可靠;二是作为鉴定依据使用的检材、样本或与鉴定对象有关的其他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条件,需要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的检材和样本是否通过了质证认证程序,能否作为有关鉴定意见的基础;三是需要通过现场勘验才能完成的司法鉴定是否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勘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定;四是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涉及检验,试验的程序规范或者在检验方法上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化的要求;五是鉴定论证过程是否严谨,推理是否符合逻辑,分析是否全面,解释是否合理,依据的原理是否科学,因果关系是否清楚,采用标准是否得当;六是鉴定意见是否明确,与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与送检材料及勘验笔录是否矛盾,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材料是否相互联系、相互印证。
通过审查,一是凡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不能采信,属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二是鉴定意见书中结论部份超出委托鉴定事项范围的结论部份,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三是一个鉴定案件中,既有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又有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应当以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为主,结合质证情况及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材料作出认定;四是对于在质证、认证过程双方当事人有争议,但不违背法律原则的鉴定意见,法官可以采取协调平衡的方式作出相对采信(原则是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五是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审慎对待,不盲目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确有需要新鉴定的情形,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一经启动重新鉴定,此前的鉴定意见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无论重新鉴定的鉴定意见是否与此前的鉴定意见相矛盾,人民法院都应当根据案件的有关情况,结合鉴定意见的质证情况和本案的其他证据,对重新作出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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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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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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