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商量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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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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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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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单位公司录用你时都会与你签劳动合同,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一个保证。不仅录用你时会签合同,当你离职或者被解雇时,同样会签一份合同,即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时既可以是单方同意,也可以是双方都同意。那么,我们又要如何商量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呢?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二、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解除特征: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从上述内容不难看出法律绝对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没有说是偏袒哪一方,有效的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但是当今社会,牵扯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案子是越来越多,其中的问题也是相当的棘手。所以,关于如何商量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希望大家能够依照相关的规定来办理解除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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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与企业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由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员工想跳槽且企业想除名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企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员工不要主动提出是由自己提出离职的,可在双方解除协议中回避这个问题,以免轻易丧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2、违约金的合法合理性: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在员工提出离职的情况下,单位可能会向员工要求支付此违约金。员工,要注意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法,因为上海市地方法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其余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同时,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高于企业损失130的,员工可以向仲裁庭或法庭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降低。
3、进行工作交接,并拿到离职交接单:别以为工作交接是企业的事情,一些管理优秀的企业在给员工电脑或文件等工作物品或工作资料的同时,都会让员工签收。如员工在跳槽时,没及时交接工作,造成企业损失的时候,容易承担赔偿责任,又或者员工返还资料或财物的同时,没有让企业签收回执,如碰到企业恶意,主张员工从未返还资料或财物,员工则非常被动。
4、注意劳动手册与退工单的内容记载
  劳动手册、退工单作为记载劳动者就业流动情况的凭证,如果没有上述凭证,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劳动保障权利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一些企业在挽留劳动者的时候,往往采取扣押劳动手册和威胁在劳动手册上添加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记载的方法。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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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问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买受人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买受人因商品房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验收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况出现的质量问题一般表现为: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结构变形、墙体开裂等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使买受人已经接受该商品房,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同时根据《合同法》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见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如果已经严重影响到买受人的安全和健康,已经严重影响到买受人享用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已经严重影响到买受人享用商品房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张非,如果你购买的商品房经多次修整仍没有修复,的确已经严重影响到你使用商品房的正常功能,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企业提取的质量保证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律师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0〕31号)
第三十二条针对有关预提(应付)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两项内容是: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由此可见,开发企业对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纳税筹划时,
首先要保证提取质量保证金的及时性和合理性。所谓及时性,是指开发企业应将质量保证金归集到所属年度的开发成本中;所谓合理性,是指开发企业提取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有对应的经济事实、项目资料作为支撑,例如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及进度资料等。
其次,开发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注意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预提(应付)款项备案方面的管理要求。
最后,开发企业应对预提(应付)款项(包括应付未付的质量保证金)与提取当年税前扣除金额、已税前扣除金额及最终开票结算价款不一致的金额作正确的纳税调整,并建立系统的纳税调整台账。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该项规定的意思是,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所对应的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计算扣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因未能取得票据而不得计算扣除这部分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分项目或分期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滚动开发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在某项目或某期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偿付质保金并取得的票据如何处理呢?是计入下一期的开发成本还是“过期作废”?如果计入下一期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可能影响各期开发成本的真实性,同时为人为调节各期的土地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率留下了空间,与土地增值税分项、分期清算的目标相违背。如果“过期作废”,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失公平。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开发企业结合开发项目特点进行合理筹划。由于同一地块分期、滚动开发的特点,决定了开发成本结算也会分期、滚动发生,只要前后几期项目中的某一分部工程(如土建、安装、装饰等)是由同一施工企业完成的,那么,开发企业可以将应扣留的已完工的前期工程项目质保金在后一期应结算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同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合同明确约定,一旦已完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在后一期项目进度款中扣留的质保金将不予支付,进而要求对方将前期已完工工程按结算价款全额开票。至于
最后一期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在进行施工质量管理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在充分考虑税法的要求,尽可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期内取得与全部开发成本相应的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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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有吗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来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来的,则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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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否要求解除合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买受人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买受人因商品房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验收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况出现的质量问题一般表现为: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结构变形、墙体开裂等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使买受人已经接受该商品房,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同时根据《合同法》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见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如果已经严重影响到买受人的安全和健康,已经严重影响到买受人享用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已经严重影响到买受人享用商品房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张非,如果你购买的商品房经多次修整仍没有修复,的确已经严重影响到你使用商品房的正常功能,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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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是属于外商独资企业还是国有企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
1、对外担保的相关概念
(1)对外担保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中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章
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
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2)对外担保当事人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办法细则》”)
第六条规定,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担保人”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经法人授权的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抵押项下的担保人为抵押人对外质押项下的担保人为出质人。“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受益人”是指中国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对外抵押项下的受益人为抵押权人对外质押项下的受益人为质权人。
2、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类案例,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当事人是否适格
根据《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本类案例中的担保人和受益人主体资格均没问题。被担保人则应当是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而本类案例中的被担保人是境外机构,似乎不符合规定。这也是有个别地区外汇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理由所在。
应当说,这一认定是片面的。《办法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下担保适用本细则:
(一)对外反担保
(二)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三)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融资所提供的担保。本类案例应当属于该条第
(三)项的情形。即,本类案例中的受益人实际上属于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因此应当适用《办法细则》办理对外担保业务。
(2)需要符合哪些具体规定
如前列明,对外担保业务涉及多项法规。
首先,既然涉及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
其次,由于涉及对外担保,应当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办法细则》第三条规定,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因此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对外担保,但应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同时,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也有相应限制。《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为经营亏损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上述规定也是外汇管理部门受理对外担保登记后主要的审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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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员工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就要看实际的情况,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无故的解除劳动者就需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先提出来,那么只要双方协商好,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这笔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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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问题,可否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合同未签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买受人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买受人因商品房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相关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验收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况出现的质量问题一般表现为: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结构变形、墙体开裂等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使买受人已经接受该商品房,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形。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同时根据《合同法》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见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如果已经严重影响到买受人的安全和健康,已经严重影响到买受人享用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已经严重影响到买受人享用商品房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张非,如果你购买的商品房经多次修整仍没有修复,的确已经严重影响到你使用商品房的正常功能,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犯罪的现行量刑情节单一,除了现行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还有哪些情节影响量刑
[律师回复] /,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假冒注册商标罪有何特点;。、商品交易文书;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构成犯罪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对单位判处罚金,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利益的因素以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且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量刑;,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量刑;,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当前对一些商标的侵权和犯罪依然猖獗,有效预防,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差等原因;第220条,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执法措施不力;/,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第13条;,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我们应该完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假冒注册商标罪有何特点;假冒注册商标罪;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下文告诉您答案,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并处罚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为了加大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打击力度;,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第8条、控制商标犯罪、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以上就是对假冒注册商标罪有何特点;。一、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还有刑法对该类犯罪的立法相对滞后,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量刑的相关介绍。/,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过失不构成本罪,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且情节严重;/,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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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怎么解除劳动合同?
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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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具备法定理由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此外,属于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用人单位还应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无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对用人单位可以进行非过错性解除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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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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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律师回复] 【颁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正文】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
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一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外资企业是否就是外商独资企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外资企业是否就是外商独资企业?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
1、对外担保的相关概念
(1)对外担保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中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章
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
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2)对外担保当事人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办法细则》”)
第六条规定,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担保人”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经法人授权的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抵押项下的担保人为抵押人对外质押项下的担保人为出质人。“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受益人”是指中国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对外抵押项下的受益人为抵押权人对外质押项下的受益人为质权人。
2、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类案例,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当事人是否适格
根据《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本类案例中的担保人和受益人主体资格均没问题。被担保人则应当是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而本类案例中的被担保人是境外机构,似乎不符合规定。这也是有个别地区外汇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理由所在。
应当说,这一认定是片面的。《办法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下担保适用本细则:
(一)对外反担保
(二)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三)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融资所提供的担保。本类案例应当属于该条第
(三)项的情形。即,本类案例中的受益人实际上属于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因此应当适用《办法细则》办理对外担保业务。
(2)需要符合哪些具体规定
如前列明,对外担保业务涉及多项法规。
首先,既然涉及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
其次,由于涉及对外担保,应当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办法细则》第三条规定,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因此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对外担保,但应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同时,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也有相应限制。《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为经营亏损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上述规定也是外汇管理部门受理对外担保登记后主要的审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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