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土地使用权为政府是否可以收回?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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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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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我国法律土地使用权为政府是否可以收回?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大家都知道公民个人是可以拥有土地的使用权的,也就是说在土地上建造一些房屋或者从事一些其他的经营活动。当然,我国对于土地使用权也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很多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比较困惑。根据我国法律土地使用权为政府是否可以收回?

一、根据我国法律土地使用权为政府是否可以收回?

有偿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二、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在这里小编可以明确的告诉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被政府收回的。当然,我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式,包括有偿收回和无偿收回。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它的收回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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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一般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1、无形资产摊销一般是计入当期损益,自用的无形资产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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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累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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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有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我家场地要被征用,他们说是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我想知道是不是?
[律师回复]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适用于有抵押抵债或者查封类)
甲 方:  【镇/街道办/管委会】
乙 方:   【土地使用权人】
丙 方:   【抵押权人、申请执行人】
甲方根据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的委托,收回乙方位于 【坐落】的  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该土地”),并移交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注销该土地权属证书后,移交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储备。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土地基本情况
经向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并经三方确认,该土地基本情况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人、面积及坐落
土地使用权人: ;
面积: 平方米(折合 亩);
坐落: ,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证号(批文号):  【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土地用途: 用地;
(三)规费缴交情况: ;
(四)抵押查封情况:该土地于 年 月 日抵押给丙方贷款 万元, 年 月 日被 【法院】查封。
二、补偿约定
(一)补偿内容及依据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该土地补偿的内容包括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解决乙方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 等,结合 【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经三方协商,补偿价格为:
1、土地补偿:土地补偿总面积 亩,补偿单价为 万元/亩,总价为 万元。
2、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补偿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计 万元。
~ 1 / 3 ~
3、乙方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万元。
【补偿内容视具体情况增减】
上述补偿款共计 万元,平均 万元/亩。
(二)补偿款的支付方式
甲方在 个月内将上述补偿款 万元分 期支付给乙方(丙方)。第一期在签订本协议日起 个月内支付总补偿款的 %;第二期在签订本协议日起 个月内支付总补偿款的 %;第三期在签订本协议日起 个月内支付总补偿款的 %。【视具体情况分期或采取一次性付款】
上述款项由甲方汇入乙方(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三、甲乙丙三方权利和义务
(一)本协议签订时,乙丙方应确保对该土地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确保土地权属清晰,且没有任何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等问题。
(二) 【乙方(丙方)】收到第一期补偿款后,乙丙双方必须及时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土地的涂销抵押登记,涉及查封的,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查封。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丙方不得再对该土地主张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权利。乙方同意甲方凭本协议直接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乙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将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凭证及地上建筑物权属凭证原件、用地红线图原件等相关资料交给甲方,由甲方查验后移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注销归档手续。
(四)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月内负责将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搬迁完毕。
(五)土地移交前,乙方须与甲方会同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指界,共同确认用地红线界址,并出具乙方的指界图、红线图。
若仍存在用地红线重复、边界争议或土地债权债务问题,乙方须于 日内彻底解决后交地,否则,甲方有权在补偿款中优先扣除因上述问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 2 / 3 ~
(六)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须协助甲方处理该土地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的遗留问题。
(七)本协议签订后,甲乙丙三方应认真履行,自觉遵守。如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项下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三方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七份,甲方执三份,乙丙双方执一份,送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备案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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