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建筑房屋,买房等都是使用了土地。但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大家应该都不是很了解,土地使用权方面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也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那么当我们进行房屋的初始的登记是什么样的呢?法律上对此的规定是什么样的呢?我们可以一起来了解一下。
按照我国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
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即有关国家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的全部土地进行普遍的登记。
这是因为我国以前没有系统的土地权属法律,土地产权产籍资料不全,进行初始登记后便于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健全土地权属档案。但这种大规模的登记不宜多搞,只适用于需要普遍换证的情况。
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土地初始登记的范围
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二、土地登记的原则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登记:
(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
(二)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三)无违法用地行为或者违法用地行为已经处理的;
(五)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初始登记所需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完款凭证;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其它证明文件。
五、受理
由区国土资源局承办人接收由用地单位上报的土地登记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受理内容合格后,由承办人整理并打印审批表。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受理后的申请材料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初审。
(二)需要现场勘验的,承办人组织现场勘验。
(三)承办人将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及提出的初审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相信通过以上的内容,大家对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规定应该已经有所了解了。这些知识,应该是我们生活中比较多接触到的东西,我们学习这些知识,不仅是我们生活方面的知识,也是我们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需要的了解知识,我们要对这些知识有基本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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