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限制还是让很多普通老百姓都特别关注的,有的时候,人们担心土地使用权到期了以后自己对土地的相关收益问题会受到限制,比如说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就只有50年,眼看着就马上面临着到期的问题,那当事人自然也非常的关心,在我国土地使用权50年到期后怎么办?
一、在我国土地使用权50年到期后怎么办?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二、各类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
住宅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年限为5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性土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土地使用证延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大家对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延期办理应该有了一个具体的概念了。其实目前国家只是针对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50年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是针对一些综合性的用地,有的地方可能就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续期,还有个别省市对这个问题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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