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所有土地权的最终使用权都是归国家所有的,为了更好的利用及节约使用土地,国家都会将建设未用完的土地进行储备,储备土地也是可以出让给他人使用的,在出让给他人使用的时候,就是到国家相关机构去办理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相关手续,那么临时代储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是什么呢,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储备土地使用权只是在国务院和《办法》中进行了规定,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储备土地使用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五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实践中,储备土地使用权到底具有哪些权能,包括哪些内容,也不甚清楚。通过梳理以上有关的政策法律规定,储备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储备土地使用权取得主体特定为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事业单位,不包括省和自治区的机构,不包括独立于国土资源部门的机构。严格来说,也不包括公司性质的机构。但实践中,也存在有的地方成立国有独资公司专门从事土地储备开发工作的情形。
二是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客体范围一般为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没有办理转用手续的农用地,没有办理征收手续的集体土地都不属于土地储备范围。
三是储备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有限。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进行临时使用包括出租(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出租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以及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等);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包括利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或者利用储备土地的预期增值收益进行质押贷款等。
根据以上小编为大家总结的相关内容后,相信大家对临时代储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是什么都有了相应的了解,我们在出让储备土地前,一定要先处理好该土地的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方面,避免后期土地出现什么问题后对我们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储备土地出让也是为了减少闲置土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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