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书的问题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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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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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每秒钟都有好几起交通事故发生,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每个家庭都有一台车或者几台车,道路拥堵,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大大提升,我给大家讲述交通事故后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书是什么。

交通事故后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书的问题是什么?

我国每秒钟都有好几起交通事故发生,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每个家庭都有一台车或者几台车,道路拥堵,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大大提升,我给大家讲述交通事故后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书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如何认定

(一)认定条件: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

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受理部门:

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障局。

(四)提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保部门领取并填写);

2、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为参保员工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3、首诊病历及有关检验报告复印件;

4、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

6、如申请由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还须提交申请人与工伤职工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二、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这些都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的标准,还有如何认定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的评判标准,都在以上一一列出,希望可以帮到大家申请误工费申请公司赔偿和保险报销,将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对于交通事故后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书的问题已经列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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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之前的单位说了要给我交社保但是并没有,因为一些问题我要申请劳动仲裁,请问社保问题待遇劳动仲裁应怎么提出?
[律师回复]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鉴于您所陈述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和未缴纳保险的,您是可以解除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鉴于上述规定,您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您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再次,对于用人单位之前没有成立,那么补缴社会保险的可能性很少,但是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2013年9月至11月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后,对于拖欠工资问题,可以在提起社保问题待遇劳动仲裁申请时一并提出。
提起劳动仲裁,个人需要准备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例如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条等,
然后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将上述请求列明,
然后附上证据材料,提交给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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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交通事故后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书是怎么样的,朋友在一个工地上班,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交通事故后工伤待遇仲裁裁决书是怎么样的,下面供你参考,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工伤,已经获得第三人的民事伤害赔偿后,受害人还可享受工伤补偿。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伤待遇239213元,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11408元(9个月零6天×1240元/月)、工伤医疗待遇75244元、护理费20496.2元、伙食补助费2760元、营养费89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640元(11个月×1240元/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1632元(10个月×3163.2元/月)、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82243元(26个月×3163.2元/月)、鉴定费9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偃师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对此案予以仲裁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与工伤保险待遇之间没有差额部分,被告不应二次赔偿,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洪军于2002年4月1日到被告偃师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任清扫工,月工资12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偃师市城市管理局没有为周洪军缴纳工伤保险。2012年11月22日13时左右,原告周洪军接被告偃师市城市管理局通知到偃师市人民检察院路段清除杂草,当周洪军骑自行车行至310国道 716KM+656M处时,被臧世琦驾驶的车主为李东锋的豫C3C712号轻型自卸货车撞伤。经偃师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臧世琦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周洪军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洪军被送到偃师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
1、重度颅脑损伤,
2、应激性溃疡出血。住院治疗71天,陪护二人,住院费59063.62元,门诊费1430.7元。2013年4月9日,原告周洪军再次被送到偃师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8天,陪护二人,住院费24720.07元。2013年6月4日,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洪军所受损伤为工伤。2013年8月28日,洛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洪军为伤残捌级。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洪军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偃民六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洪军120070元。
2、车主李东锋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周洪军1200975.13元(已扣除垫付的医疗费28000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正在执行中。
????2013年10月30日,周洪军向偃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依法解除周洪军与偃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偃师市城市管理局)劳动关系;
2、依法裁决偃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偃师市城市管理局)支付周洪军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14年4月2日,偃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偃劳人仲裁字(2013)第502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委员会认为:
一、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做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依法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此无需对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认定。
二、周洪军所受损伤主要由第三人造成,其在提请仲裁前,已先行到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请了民事赔偿。依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公派职工在境外未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获得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待遇的,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统筹,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周洪军申请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偃师市人民法院已判决,且不低于工伤赔付标准,故不予支持。对于周洪军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的误工费11320元,已超出工伤待遇的数额,故不予支持。
三、关于周洪军申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项共计72252.65元,而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伤残赔偿金为163540.96元,不存在补差的情形,故不予支持。
四、关于周洪军申请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畴,予以驳回。故裁决如下:对周洪军的仲裁请求不予以支持。原告周洪军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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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及工伤待遇问题
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时为准。事发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影响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其首要规定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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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朋友因公受伤,但是对于补偿不满意,想申请仲裁,请问一下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出生,住所地镇江市滨江花城××××××××。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钢结构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钢结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胡建文独任审理。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本案的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2年1月30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船体打磨工作,工资为3600元/月,工作期间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但均在被申请人处保管,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2月以后申请人工资调整为3915元/月。2013年10月24日申请人完成工作后从梯子上滑落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被申请人至今未给予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2014年6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支付医疗费253元、交通费70元、护理费71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40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81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547元,扣除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4000元后合计136488元;
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830元;
四、补缴2012年1月 30日至201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为支持诉称,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
1、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申请人是工伤。
证据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申请人伤残等级为九级。
证据
3、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证明2014年2月24日原淮安市天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居伟佳为申请人申报工伤并签收工伤认定决定书。
证据
4、医疗费发票,证明申请人后续治疗时花费了253元。
证据
5、诊疗证明、诊疗报告单、病历,证明申请人为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医生建议手术治疗并休息1至1.5个月,但因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医药费迫使申请人出院在家卧床休息。申请人在后续的门诊复查时医生均建议休息。
证据
6、工商登记查询表,证明2014年4月22日,淮安市某公司更名为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某。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主张因未收到证据
1、证据2故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3中所盖公章系伪造,对其他证据予以认可,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就申请人工伤认定方面的异议向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且予以受理的证据,故本委对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3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并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2013年10月8号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1280元/月,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试用期不合格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所以该决定书并未生效,被申请人保留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是从高1.7米的梯子滑下来的,不会导致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申请人显然是旧伤复发,对此被申请人要求对是否是旧伤复发进行鉴定。综上,请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一份,证明现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居洪美。对该证据申请人无异议,本委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证据认定,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委查明:被申请人单位原名淮安市天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变更为现名淮安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4日申请人工作结束后从梯子上滑落受伤,被诊断为腰部外伤、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2014年2月27日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5月14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申请人受伤后没有住院治疗,只在门诊进行输液和CT检查,除2014年2月21日的253元医疗费用以外,其余医疗费已由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受伤后支付过4000元给申请人。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委作如下认定:
关于停工留薪期,在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4月4日期间,申请人因在被申请处发生的事故伤害先后五次到医院就诊治疗,其所提供的病历及就诊疗证明中均有医生的建休医嘱,本委酌情认定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对于入职时间,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各自的主张,根据举证规则的规定,占有优势地位的被申请人应当负有更大的举证责任,在其未举证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推定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成立,为2012年1月30日。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具体时间,结合申请人的治疗情况、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及继续工作情况,并鉴于双方均无维续劳动关系意愿,因申请人主张是自己于2014年6月30日书面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本委认定该时间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此时镇江市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69元/月,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3.8岁。
对于工资标准问题,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对申请人的工资数额进行举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人的工资可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而申请人主张3915元/月的工资标准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故本委予以认可。
本委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劳动者享受相应工伤待遇。申请人为九级伤残,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金额为35235元(3915元/月×9个月)。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劳动关系解除时镇江市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申请人的年龄之差计算,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0.4个月的镇江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具体数额为42547元[(73.8-47)年×3969元/月×0.4月/年]。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依据解除劳动合同时申请人的年龄及伤残等级按6个月镇江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具体数额为23814元(3969元/月amp;times;6个月)。申请人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3490元(3915元/月×6个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确认有253元医疗费未支付,本委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53元医疗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申请人受伤后未住院治疗且未能提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相关证据,同时也未提供交通费相关证据,本委对其要求支付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所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其未提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的证据,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情形,对于该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核定的基数和比例共同缴纳申请人2012年1月30日至201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钢结构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3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54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814元、医疗费25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49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000元,以上工伤待遇合计为121339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钢结构公司及×××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核定的基数和比例共同缴纳×××2012年1月30日至201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三、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gt;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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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待遇问题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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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在上班的时候受伤了,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工伤待遇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律师回复]
1、工伤待遇纠纷,属于劳动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2、这个期限,从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出来后算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上就是关于工伤待遇劳动仲裁时效问题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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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遇到了一下问题,要申请仲裁了,所以请问一下有关于 仲裁裁决可以上诉吗 ?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律师回复] (1)必须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法院有所不同。如果是国内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由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说来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通知办理。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依据、需要执行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及所在地、被申请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另外,申请执行人还应当提交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申请人就失去了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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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待遇问题怎么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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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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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仲裁法范围的问题?
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民事法律关系以双方合意为依据,而且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双方串通一致骗取国家财产而故意将数字搞错,才能主张事物所出具的报告是无效的,而且还将构成刑事责任,否则只是因为工作失误或其他技术原因而造成的错误,另一方又认可的,仲裁机构将会支持报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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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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