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劳动合同自离后怎么解除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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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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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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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不可能会自动解除的,必须要履行相关的手续,劳动关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但是在生活中也有的职工会出现自动离职的状况,自动离职代表您还没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签完劳动合同自离后怎么解除合同,小编将告诉大家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一、签完劳动合同自离后怎么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不会自然解除,如出现这样的情况,单位可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办理辞职手续

工作后自动离职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您工作后自动离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的所在单位对您自动离职的行为享有以下权利:

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对于自动离职的人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行使行政处分权

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通常都会制订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每名员工应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等。对此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给予处分。对于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可按旷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一事实上要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倘若无法书面通知,企业需审慎处理此事,不可草率处理。因为企业对人员进行处理,程序上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该处理决定面临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2、企业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企业有权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员工奖惩规定。只要企业制订的奖惩规定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据此企业就可以针对自动离岗人员适用惩处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规定,亦可以适用之。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自动离职者本人。原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使其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因此在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做好解除手续的保管工作。

3、以离职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损失求偿权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约定从约定;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由此可以看到,企业行使损失求偿权时,求偿对象是指一般员工,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产生了前述损失是自动离职员工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企业对其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4、对于违法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以及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规定的离职人员,企业享受违约金求偿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向负责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签订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起了法律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关于这方面的内容,签完劳动合同自离后怎么解除合同,主要还是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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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好全额还款并说明   如果是平时疏忽大意错过还款日,那么发现逾期后,一定要尽快还款,最好是全额。然后给银行信用卡中心打电话,申明非恶意欠款,如果以前一直记录良好,且逾期时间短,发现逾期后还款良好,则有可能不被记不良记录。以后一定要注意银行的账单通知和催收信息,避免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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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了合同的协议解除,
第二款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符合这些规定,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
一,这从合同解除的定义也可以得出,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合同法》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同样也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从这两款规定不难看出,合同解除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均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上一位阶的概念,包括了合同解除、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以及其他情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又称履行完毕,是指合同中的债务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得到了完全履行,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对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不需要通过合同的解除再对其权利义务终止一次。这样看来,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似乎是一个伪命题,其实不然。因为这个问题是一个不专业不严谨的问题,所以要用开放性思维来回答。
《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条规定包含了当事人必须正确、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般还应当亲自履行。如果未按规定履行,则属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也就是债务未按照约定履行,当然也就不发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效果,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如前所述,对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合同不能解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外商品不适用。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即使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无理由在七日内退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五项也规定了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无理由退货是否是履行完毕的合同不能解除的例外呢?通说认为,无理由退货赋予消费者的是撤销权,但又不以缔约时消费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前提,有别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这也是被称为“无理由退货”或者“无因退货”规则的由来。正是因为无理由退货具有任意性,所以其行使期限只有七日,而不是《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所以,无理由退货是合同的撤销而非合同的解除。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而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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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条规定包含了当事人必须正确、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般还应当亲自履行。如果未按规定履行,则属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也就是债务未按照约定履行,当然也就不发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效果,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如前所述,对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合同不能解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外商品不适用。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即使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无理由在七日内退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五项也规定了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无理由退货是否是履行完毕的合同不能解除的例外呢?通说认为,无理由退货赋予消费者的是撤销权,但又不以缔约时消费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前提,有别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这也是被称为“无理由退货”或者“无因退货”规则的由来。正是因为无理由退货具有任意性,所以其行使期限只有七日,而不是《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所以,无理由退货是合同的撤销而非合同的解除。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而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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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履行完毕可否解除
[律师回复] 合同未履行完毕,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出现合同解除事由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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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处于哺乳期内,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也没有和你协商并经你同意,那么单位属于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如果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和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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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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