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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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地补偿费是属于国家公款,并且每一次的征地工作其实各级政府依法审批的征地补偿费的数额都是非常的大的,但是对这笔征地补偿费却不是任何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权利去私自处理的,征地补偿费是按照各级政府提交的征地补偿方案一级审批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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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是属于国家公款,并且每一次的征地工作其实各级政府依法审批的征地补偿费的数额都是非常的大的,但是对这笔征地补偿费却不是任何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权利去私自处理的,征地补偿费是按照各级政府提交的征地补偿方案一级审批下来的。下面小编主要是给大家普及一下昆明市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昆明市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八条 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设区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征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 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第十二条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条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

第十七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应当依法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本办法公布之日,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应当先保证被征地农户依法所得,剩余部分留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施行。

昆明市具体的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没办法回答,因为昆明市各地方的征地补偿费没有统一规定,但是征地补偿费再分配的过程当中必须是公开公正的,有些地方可能会存在女性是未婚,丧偶等这些特定的原因去剥夺征地合法权益,这都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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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2亩土地征地补偿计算的参考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2亩土地征地补偿计算的参考依据是按照该土地年产值标准的6-10倍进行补偿,其实具体还是要看这两亩土地原来的用途的,比如说原来是种植的果树、茶叶或者其他的经济林地,基本上就是按照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到70%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参考地方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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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政府发生土地纠纷,现在要土地确权确定到底归属与谁,我们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上诉状模板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诉请求:
1、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1-4判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
1、原审判决认定“1980年土地承包时,以杨代某为户主承包了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8个人的土地,8个人分某为户主杨代某、李全某、原告杨小某、杨兴某、杨贵某、杨小某、杨兴美、以及被告杨小某”事实错误不清。在本案中,包括原被告双方及父母在内,虽然有8个家庭人口,但有部份家庭人员已经于土地承包下户前外嫁,并在当地参与的承包划地。因此,原审认定划地人口为8人,缺乏证据证明。同时,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涉案土地为上述8人的共同承包地。
2、原审法院认定“原告杨小某、杨兴某、杨贵某、杨小某、杨兴美外嫁后,在结婚地没有承包土地”缺乏证据证明。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原审判决对上述事实的认定,除了被上诉人的起诉状诉称外,其他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且,本案中,有部份上诉人已经于土地承包下户前外嫁,并在结婚地参与了划地,故,依法不应当享受分配原家庭承包地。
3、原审判决认定“征用的土地是属于家庭成员的饲料地,属于家庭成员的共同承包地”事实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在本案中,双方均一致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登记的承包地块至今未被征用,而本次征用的土地,并未记载在土地证上。因此,本案就应当查明,涉案的被征用的土地是否属于承包责任地、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饲料地。但是,原审法院并未对该问题进行查明。而且,上诉人也提出了本案的被征用土地,既不属于承包地,也不属于饲料地,而是属于上诉人自己开荒的集体土地,并与同村余吉某调换,以致现在实际耕种该土地,并被征用。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该土地系家庭成员的承包地缺乏证据证明,且与事实严重不符,本案被征收的土地系开荒地,并非承包地。
4、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被征用的土地面积为2.914亩,领取土地征用土地款142046.21元”事实错误。从土地证记载来看,整个家庭的承包地面积:水田4.16亩,旱地3.2亩。但是,双方均一致认可,上述土地未被征收。同时,根据当地村委出具的土地征收证明记载,本案上诉人被征收的土地为2.5066亩,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122173.87元,修建水池2个补偿2200元、搬迁坟墓3所补偿10800元,以上合计135173.87元。但是,原审法院却认定征用2.914亩,领取土地征用土地款142046.21元,以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而且,原审法院还没有查清土地补偿款的组成,即:实际领取了土地补偿款多少?青苗补偿多少?以及附属设施补偿多少?等等,以致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征地补偿包括: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等等,其中: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等属于土地的实际承包人所有。在本案中,即便土地款应当分配,但搬迁坟墓款、修建水池款合计13000元,也依法不应当分摊。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争议的土地,虽然已经被征用,并获得了相应的补偿。但是,双方对权属发生有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之规定,对于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应当由人民政府行政确权,待权属明确后再作相应的处理。在本案中,因涉案土地并没有土地证,且双方均各执一词,故,应当按照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处理,待权属明确后,再行分配。原审法院判决予以进行分配,并认定是属于饲料地,是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法院对土地征用款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外嫁女在结婚地没有承包土地的,应当保留其承包地的份额。但是,该规定明确的是仅适用于“承包地”。但是,饲料地、自留地是属于集体土地,其分配权属于村经济组织成员,故,被上诉人不享有请求分配的权利。而且,本案被征用的土地既不属于承包地,也不属于饲料地和自留地,而是属于上诉人用开荒地与余吉某调换的开荒地。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予以分配,其适应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某公正。
3、原审未区分土地款的组成适应法律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的青苗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助、应当归实际管理人或者实际耕种人所有,但是,原审法院对所有费用进行某均分配,其适应法律错误。
此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面是一份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上诉状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在昆明,因为劳动合同上面的一些问题要去申请劳动仲裁,所以要咨询一下,关于昆明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范本有可以参考的吗?
[律师回复]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 2008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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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与抚养费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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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们公司面临着破产,我很着急,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破产债权人参与分配申请书的依据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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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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