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工作中,不少人都可能遇到单位突然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这时候员工往往会感到迷茫和无助,不知道单位这么做合不合法,也不清楚自己该如何维护权益。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可不是随便就能进行的,这在劳动法里是有明确规定的。弄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员工才能在遭遇这种事情时心里有数,不至于吃哑巴亏。那么,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到底对应劳动法的哪几条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
一、单位可解除合同的一般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说,小李在试用期内工作态度不认真,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成果也不达标,单位经过考核后证明他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依据这条规定解除与他的合同。
二、单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例如,小张因为生病休了很长时间的病假,医疗期满后无法再从事原来的工作,单位给他安排了其他岗位他也无法胜任,这时单位就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他解除合同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
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比如,某企业因为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重整,需要裁减一部分员工,就可以按照这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员。
四、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了一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等。假如小王是一名怀孕的女职工,单位就不能因为她怀孕而解除与她的合同。
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后,后续还可能涉及到经济补偿、工资结算等问题。如果员工对单位解除合同的决定有异议,该如何维权,怎样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不满意又该怎么办呢?这些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一不小心就可能损害自己的权益。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具备专业的执业资质,可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帮你理清后续流程,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让你在面对劳动纠纷时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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