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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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保存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作为其行政管理依据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其掌握的范围内依法公开。

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调整的,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机构(以下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履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服务能力。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创造良好的政府信息公开环境和氛围。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行政机关可以在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主动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包括电子版,下同)、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鼓励行政机关积极拓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利用手机短信、语音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在办公场所、社区服务场所设立信息公开窗口、信息公告栏或者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召开会议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发布统一平台。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网站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网上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下载等服务功能。

政府公报应当免费发放至国家机关、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等。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迅速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府信息。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和其他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政府信息查阅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地震预报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认真答复相关申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国家档案馆、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当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和途径提出书面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场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免费获取。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答复处理。

(四)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提供。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的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见,可能超过规定答复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拟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答复时不能同时提供的,应当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对于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暂行办法,其实是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来制定的,其中对于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这一办法来实施。如果有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那么就需要对于政府的秘密以及保密措施作出对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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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开、备案及履约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合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签订
  各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保证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金额以及签订时间等合同内容的完整。
  对于物业管理服务和软件、平台运行维护等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的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各单位通过采购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合同,其中服务类合同到期后,在不改变原合同标的额及服务内容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可继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重新组织采购。
  
二、合同公开
  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三、合同备案
  
(一)备案范围
  各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凡是履行了采购程序的,均需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文件中规定的自行采购项目;网上超市采购的办公消耗用品、公务差旅机票、车辆加油维修保险项目;网上超市采购的单次金额二万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备案。
  
(二)合同信息录入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之前,各单位需将合同信息录入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各单位在进入系统进行信息录入时应先将单位信息填写完整。
  
(三)备案时间要求
  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也应自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按照批量集中、部门集中和部门分散组织形式采购的,需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原件两份。其中财政投资基建工程项目,还需提供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处理(流程)表原件一份。
  
2.按照网上超市组织形式采购的,需提供网上超市成交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采购合同(或发票)副本原件两份。
  
3.经批准同意自行采购的,需提供批准文件原件、采购合同副本原件两份。
  
4.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备案,应提供变更合同的相关依据材料。
  以上材料中所要求复印件和合同副本原件一份留市财政局,其余备案所需材料在合同备案后,均退还各单位。
  
四、合同履约验收
  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五、其他规定
  
(一)合同备案的审查和使用。市财政局对合同进行程序性审查,合同信息已录入、合同内容完整、数据信息一致、备案材料齐全即可备案。各单位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凭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及相关材料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为了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合同备案工作不得由供应商代为办理。
  
(二)合同管理的主体责任。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重要文件,是政府采购结果的最终体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备案以及履约验收的,市财政局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三)各区(市)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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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最近从别人的手里弄到了一个工程,现在要签订合同了,不知道你们能给我一份浙江省建筑工程合同的范本看看嘛?
[律师回复] 建房房东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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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甲方  区  村  大街  巷  号原有x层楼房,委托乙方施工承建。甲方以大包干的形式,即包工包建筑材料。为了保证质量,能按时完成任务,甲方与乙方就有关具体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本合同条款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一、 工程名称:甲方私人住宅加建
  
二、 工程地点:
  
三、 工程限期:从2011年  月  日至2011年  月  日止,共  月。
  
四、 工程议价:人民币x万元整。
  
五、 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甲方的楼面加建工程,乙方全包工包料,包括模板、顶架、外墙排栅及施工机械、铁钉、铁线、扎带、四周彩条布、其它细节工具及一切建筑材料。
  
六、 工程内容:按照甲方要求和现有模型修建,在x楼加建x层楼房。
  建房水泥采用   ,楼面用钢筋混凝土,室内倒x条横梁,位置由房东安排。楼层高3米。采用x砖,墙面扇灰二遍,贴xx砖。东面留x×x窗x个,具体位置由房东安排。厕所、厨房、阳台墙面贴200×300瓷片到墙顶,地面贴300×300防滑砖。厕所、厨房安装不锈钢门,各留一窗,建厕所位和不锈钢洗手盆,做好排水排污管道,水管材料用联塑。窗材料为东江铝,防盗网为远航不锈钢,飘xcm。
  上述材料需为优等品,建好后乙方搞好屋内、四周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做到人走场地清。
  
七、 乙方在建房施工时,一定要保证质量。如有不符合质量问题,要求翻工,造成的浪费由乙方自己负责,并负责翻工费用。
  
八、 乙方在施工期间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有关费用;若造成邻居房屋损坏,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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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乙方进场后,施工用水用电由甲方负责,保证施工场地通水通电。房子建好后水电安装包括水电材料全部由甲方负责。
  十
一、 付款方式:完工后一周内全部付清。
  十
二、 本合同书经双方确认后,即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十
三、 本合同共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意见一致后可作补充条文。结算付清工程款项后,本合同书自然终止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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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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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三)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四)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5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2015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并生效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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