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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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在收到工伤后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主动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5—10级的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解除合同,是否可以活动经济补偿金,与普通劳动者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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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主动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5——10级的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解除合同,是否可以活动经济补偿金,与普通劳动者无异。在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定过错情形下,主动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但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的,主动解除合同,从工伤保险的角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

劳动者单方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员工依照法定的解除预告期书面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合同。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协助部门:用人部门

(1)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用人部门接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转报人力资源科;

(2)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3)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

(4)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按时解除;

(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索取赔偿: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期限、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必经流程)

(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劳动者随时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协助部门:用人部门财务科。

劳动者尽心资源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无过错的离职,正常办理离职就行。其中劳动者因工受伤的应当及时及时进行治疗,获得应有的医疗费用报销等在进行离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好说明具体情况,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问题纠纷。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时还需要将自己的工作进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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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当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且,这种情况下离职,员工还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行。2、员工以公司存在特定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从而导致员工“被迫”辞职的,需要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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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能获得经济赔偿金吗?
[律师回复]   双方协商解决的,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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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自己辞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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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应该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资为由与劳动者解除,需要先给劳动者调整岗位或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出解除。
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标准为2倍的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案情简介:
职工李某在江苏镇江市一家外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于性格比较内向,又缺少销售技巧,一直完不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定额。公司给他调换了一个比他原来职位低、工作难度相对小的工作岗位。李某在新的工作岗位仍然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公司遂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办完离职手续后,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人事经理回复,由于李某不胜任工作导致合同解除,这完全是李某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司不再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3个法律要件: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
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3个要件缺一不可,在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负有三重举证责任,否则,很有可能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
失职与不胜任工作都是劳动者不能满足业务和职责上要求的情形,是劳动者客观和主观上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状况,但两者有着不同的法律内涵。
失职是一种主观过失,表现为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劳动者因严重过失被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不能胜任工作是一种客观状态,表现为劳动者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但主观上没有过失。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李某不能胜任销售工作,在公司给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有权单方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镇江市总工会多次协调下,公司同意按李某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给予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因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又额外支付了李某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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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辞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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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律师回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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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动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员工自行离职通常不能获得经济赔偿,但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合同,员工有权获得赔偿金。若不符合上述情形,但符合法律补偿条件,劳动者仍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具体能否获得补偿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因个人原因离职则无补偿;如因公司违法行为被迫离职,则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员工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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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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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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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3个法律要件: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
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3个要件缺一不可,在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负有三重举证责任,否则,很有可能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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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被公司开除了,但是也为公司出过力,请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什么时候能获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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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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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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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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