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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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行使上述权利,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所有权人合法地行使这些权利,其他人不能加以干涉。

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一、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行使上述权利,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所有权人合法地行使这些权利,其他人不能加以干涉。

二、房屋所有权的内容

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

1、占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房屋进行直接的实际控制或掌握的权利。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指所有权人对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无损于房屋的本质。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经济收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权。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房屋有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一般说来,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包括上述四项权利。但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有时会脱离所有权。

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

3、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4、继承或受遗的房屋。

前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后两种方式称为公民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即公民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

四、房屋所有权的分类

对房屋所有权加以分类,明确不同类别所有权的性质和特征,便于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和对房屋的管理。房屋所有权可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

1、从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内部构成来看,可分为房屋单独所有、房屋共有和房屋的区分所有。房屋的单独所有是指在某一房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主体。

2、从房屋所有权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能是否充分来分,可将房屋所有权分为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房屋部分所有权。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所有权;房屋部分所有权是一种受到限制的房屋所有权,后文将对之作专门介绍。

3、我国的房产登记,按照房产性质将房屋所有权分为以下几类:

(1)公有房产,即国家房屋所有权和集体房屋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客体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国有房屋,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使用的国有房屋和其他国家所有的房屋,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

(2)私有房产,即公民个人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我国公民,包括华侨、侨眷、归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私人房屋。

(3)中外合资房产,即中外合资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我国政府、企业与外国政府、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拥有的房屋。

(4)外资房产,即外资房屋所有权。其客体是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所拥有的房屋。

(5)其他房产。其客体是不可归于以上种类房产的房屋,如宗教组织拥有的房屋。

从上文可以看出,房屋的产权人对房屋拥有相应的处分的权利,对房屋也拥有事实上的控制权,同时如果将房屋出租所获得的租金,也是产权人在房产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同时产权人也可以根据房产的性能,对房屋拥有加以利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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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人行使上述权利,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所有权人合法地行使这些权利,其他人不能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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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上述权利,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所有权人合法地行使这些权利,其他人不能加以干涉。如果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而使所有权人无法行使上述权利时,所有权人有权向人民提讼,请求排除这一妨害。如果他人的行为已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害,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权属登记的类型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接受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是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三、房屋产权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
1、房改房:产权人夫妻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买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2、商品房等其他类型产权过户产权方只需提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购房者户口不在本地,要求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
4、一本产权证可带多本共有权证,过户时需备齐共有权证。
5、办理产权时可办理多本共有权证,每加一本共有权证,加十元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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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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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上述权利,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所有权人合法地行使这些权利,其他人不能加以干涉。如果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而使所有权人无法行使上述权利时,所有权人有权向人民提讼,请求排除这一妨害。如果他人的行为已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害,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权属登记的类型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接受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是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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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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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房等其他类型产权过户产权方只需提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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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理产权时可办理多本共有权证,每加一本共有权证,加十元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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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有哪些内容
1、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2、申请期限: 。3、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4、接受申请地点。 。5、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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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上述权利,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所有权人合法地行使这些权利,其他人不能加以干涉。如果因他人的不法行为,而使所有权人无法行使上述权利时,所有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排除这一妨害。如果他人的行为已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害,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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