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工伤”可以理解为“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而引起的事故”所受到的伤害,但是,怎样才算“由于工作”实在太过模糊,这不仅不利于法律的制定以及执法的进行,同时也让公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这也是为什么“工伤”的概念需要得到更加清晰而且明确的阐述,而最终,在许多的定义产生之后,“国际公约”确定了现在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的对于“工伤”的概念理解:
工伤认定有三个要素,涉及到工作的原因、时刻以及具体提供劳动的地点,工作的原因是它其中最为重要的要件,是认定为工伤的必要条件。所以可以认为,由于工作原因所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都是工伤。可从三个方面理解什么是“由于工作”:
一、职工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之中,直接因为进行工作而受到伤害。
二、是职工虽然没有能够工作,但由于其所在单位的设施或者它的设备不完善,或者是公司的劳动的条件或者劳动的环境不好、管理员工或其他不善等的原因,造成了职工受到伤害。
三、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期间受到伤害。
特别的是,起初,“职业病”并不包括在“工伤”的范围之内,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目前各国在工伤范畴中也逐渐开始将职业病纳入其中。
通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规定,我们了解到一般要是职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应该认定构成工伤:
(1)在约定的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场所以内,因工作方面的原因职工人身受到事故且造成了实际伤害的;
(2)在约定的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地点之内,因为工作而需要提前作出准备或者工作完成之后还需要做一些首尾性的工作受到了事故且被伤害的;
(3)在约定的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地点内,因为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或者遭受到了其他意外伤害的;
(4)长期从事一项工作,而导致职工患上了职业病的;
(5)因为工作原因在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了伤痛和陷害或者发生了事故且因此下落不明的;
(7)法律、行政法规所限定的所有可以认为是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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