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将处罚决定通知员工本人。如果未送达给劳动者,处罚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处罚决定的送达,目前法律尚无专门规定,但是,实践中多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有关送达程序执行,首先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