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劳务派遣跟企业相续讨论了关于用人单位还可不可以将派遣员工再转派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只要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派遣协议的要求派遣了符合约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就应当接受,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的劳动组织,不得将其在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再次派遣劳动者,不仅违反了法律关系更进一步的复杂化。劳务自派遣、再派遣、转派遣、二次派遣将三方主体的劳动法律关系,人为的变更为四方、五方甚至更多方的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法律关系,以至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难以梳理其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用意实际上是要限制劳务派遣的发展,使劳务派遣不能成为用工的主渠道,只能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一种补充。而目前的“再派遣”现象恰恰是有违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的,所以,禁止“劳务转派遣”是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的体现。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非但达不到规避风险、降低成本的目的,而且还可能为此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相同的东莞人事代理公司也同样不能在将人事代理员工再代理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