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定制产品(意即量身打造的产品),其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定制合同法律关系。
在此种对应关系下,定作合同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具体明确的品种、数量、质量以及规格等方面的需求,运用自身拥有的原材料、设备以及劳动力资源,为定作人进行特定类型的产品制作加工,而定作人则向承揽人支付相对应的报酬。
值得关注的重要特征在于,产品所需要的所有原材料均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提供,定作人所支付的报酬中包含了加工费用以及原材料费用两部分。
决定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之间存在差异的根本性因素在于谁来提供原材料这一关键问题,当原材料由定作人负责提供时,我们便将之称为加工合同;
然而,若原材料由承揽人负责供应,那么此时,我们应当将整个业务关系归类定位为定作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