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权在尚未完全实缴的情况下,其转让价格之设定可以通过如下几种途径来实现:
首先是由当事各方自由商议达成共识,将该价格作为转让协议的核心内容,这种方法常被人们称为“协商定价法”;
其次是参考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记录中的股东出资额,以此作为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这一方法被称为“出资额定价法”;
再者,也可参照公司的净资产总额,以此为基础来确定股权的转让价格,此种方法被称为“净资产定价法”;
此外,还可以借助审计机构或评估机构所提供的数据,以这些数据为依据来计算出股权的转让价格,这种方法则被称为“评估定价法”;
最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公司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或品牌价值等特殊背景,股权的转让价格甚至可能会高于市场平均水平,这种情况被称为“溢价转让”。
然而,若公司本身并无特别之处,那么其股权的转让价格就有可能按照市场行情或者略低于市场行情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