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父母所负之债务是否会对其未成年子女所拥有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如果父母在背负债务之后,将自身所有的房产通过赠与或低价出售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赠送给成年子女,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相关的赠与合同或买卖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有权依法执行处置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的;
其次,若子女名下的房产系其合法购买所得,或是通过善意取得方式获得,且该房产与父母的财产无任何关联性,那么即使父母存在债务问题,也无法对成年子女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关于子女的债务是否应该由父母代为偿还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当子女已成年时,父母无需承担为其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二,若子女尚未年满18周岁,则父母应当承担起为子女偿还债务的义务,但在此过程中,如子女本身具备相应的财产,应优先使用子女自有财产进行偿付;
第三,若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年满16周岁,并且能够通过自身劳动获取稳定收入用以维持日常生活所需,此时父母亦可免除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