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下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将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所提请的劳动仲裁事项并非法定意义上的劳动争议;
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超出了自当事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自身权益遭受侵犯之日算起的一年期限;
申请人本人并非该劳动纠纷的直接利益相关者;
向无权管辖该类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发送申请;
此外,还有其它依法不能受理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