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必须持有其执业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并附以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部门出具的公函申请与被羁押者会面,而看守所亦须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及安排。
其次,在审查起诉环节中,辩护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除需提交上述“三证”之外,还应向看守所出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作为辅助材料。
最后,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若需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则除了提供“三证”之外,还需向看守所出示起诉书副本或由人民法院签发的裁判文书作为补充证明。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