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若嫌疑人被拘留34天后仍未获得批准进行逮捕或释放,那么必须及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等手段,以确保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倘若此类情形持续至37天之后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同时并未实施任何相关的强制措施调整,则可视为存在超期羁押现象。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或控诉,亦可委托律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督促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