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以及执行的刑事拘留措施,拘留的具体期限应当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来加以确定。同时,公安机关在认为有必要将某人纳入侦查程序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须于拘留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捕申请。在特定情况下,如需进一步延长审查批捕的时间,则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且延长的时间可在原定基础上增加一天至四天不等。
此外,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如果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审查批捕的时间还可以再延长至三十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